室内装修工程造价表 室内装修工程造价( 三 )


法规|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 , 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 , 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 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 , 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 , 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 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 , 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 。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 , 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 , 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 , 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 , 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 , 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所称“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 , 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 , 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 。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 , 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 , 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精神 ,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 , 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 , 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 , 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 , 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 , 免征增值税 。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 , 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 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 免征增值税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