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一半不满意怎么解除合同( 二 )


韩女士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 律师解答
韩女士告诉采访人员,在采访人员采访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就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解,但是双方依旧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对于韩女士来说,目前她想要解除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理由是否能成立呢?对此,采访人员也向律师进行了咨询 。
“双方没有签订专门的设计合同,只是将设计包含在了整个装修合同中,没有对设计的内容有一个具体、明确、可操作的一个约定,因此,韩女士以设计没有达到她的要求来解除合同,主观性比较强,理由是不充分的,但是如果韩女士以选择的主材需要另行加钱为由解除合同是可以的 。”郜睿律师表示,《民法典》第509条专门规定了一个合同的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来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具体到韩女士所遇到的情况,她与装修公司,究竟是谁构成了违约,需要看装修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已明确告知韩女士何种情况下,她按照清单上的品牌选择主材时,是需要加钱的 。“如果装修公司在双方签约的时候并没有明确告知韩女士,按照他们提供的主材清单进行选择时,需要另行加钱,那现在韩女士不同意,她是完全可以依据这个来解除合同的 。”
采访中,装修公司坚持自己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就主材选择方面的一些事项向韩女士一方进行了明确告知,那么装修公司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关于这一点,郜睿律师表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需要装修公司来证明他们当时在签约时,已明确具体的告诉了韩女士,而韩女士也是完全同意的,否则装修公司就是举证不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
采访人员 朱红杰 李哈伦 实习生 李琦
【责任编辑: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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