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法律行为

无因法律行为【无因法律行为】无因法律行为,是指不以原因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即只要无因行为已经成立,即使它产生的原因不存在了,也不影响该无因行为的效力 。
即只要无因行为已经成立,即使它产生的原因不存在了,也不影响该无因行为的效力 。典型的无因行为是票据行为 。如甲乙签订了一份购销契约,乙为此签发了一张汇票给甲代替现金支付货款 。后来甲没有交货,乙解除了该契约 。这时乙签发汇票(出票)的原因已不存在,但乙签发的汇票仍然有效,甲可以用此汇票向丙购买货物,因在汇票到期后要求乙支付票款,乙不得以汇票的出票原因已不存在为理由而拒付(详见票据法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