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全国第四,比较靠谱的自媒体平台有哪些?

有人说广西出了很多三农自媒体达人,比如9妹和桂平光哥等,你怎么看?

自媒体全国第四,比较靠谱的自媒体平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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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了解了广西的风土人情、历史文化和广西农业现状,就一点都不觉得奇怪了 。
第一,广西这片土地,人杰地灵,人才辈出,不仅是刘三姐的故乡,更是众多文化艺人的故乡 。广西籍的港台艺人有不少,梅艳芳籍贯就是广西合浦,罗文、赵传、吕良伟等等一大批艺人,哪一个不是名气十足的港台艺人?从广西走出的内地名气较高的艺人也不少,张艺谋虽不是广西籍贯,但大学毕业后不是在广西电影制片厂历练,哪来今天的成就?还有郁金剑、韦唯等,他们可都是广西或从广西走出的哦 。新生代的艺人也不少,张俪、弦子、汪小敏等广西籍艺人,也不在少数 。看了以上长长的名单,再想想为什么广了出了比如巧妇九妹、桂平光哥等三农自媒体达人就不足为奇 。
第二,广西是农业大省区,多种农产品产量全国第一,是自媒体最容易出达人的领域 。在别人看来,广西是一个贫穷落后的地区,但事实上,农业并不落后 。先说说农业体量,这个厉害了,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广西,粮食产量排到非粮产区第二位 。水果更不用说了,总量全国第三,亚热带水果产量第一,是全国亚热带水果的果园子 。蔬菜年产3000多万吨,是全国秋冬菜南菜北运的生产基地 。甘蔗、蚕桑不用说了,占全国的50%以上 。中草药更是,种类全国第二,八角占全世界85% 。
再说现代农业发展,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建了7000多个,这点在全国没有什么可比性,因为广西走在全国前列 。讲几个有可比性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田园综合体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广西均走在全国前列,优势区更是全国第一 。再讲讲农产品“三品一标”,广西总量1300多个,西南华南地区第一,这个量也不算差 。所以,农业是广西最容易出自媒体达人的领域 。
第三,广西迅速发展起来的电商产业,是自媒体达人成长的宝贵土壤 。广西这个地方,经济不是很发达,可以说是落后,但电商发展超乎你想象,这点很多人都想不明白 。2013年,广西电商产值1266亿元,到了2017年,达到了7056亿元,每年以53.3%的速度增长 。
广西电商发展之所以如此迅速,原因有两点:一是政府扶持 。广西出台了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到2020年实现电商交易额突破万亿元 。第二,依托强大的农产品支撑 。广西不是工业商品发达的地方,电商之所以迅速发展起来,最牢靠的支撑就是农产品 。所以看到这里,也就明白了为什么巧妇九妹、光平光哥等自媒体达人很火的原因了 。广西农产品卖得火,自媒体达人自然火 。
最后想说的是,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 。三农领域自媒体达人很火是好事,只有更多人关注农业农村农民,农业才有未来,农村才有希望,农民才有盼头 。
在自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
自媒体全国第四,比较靠谱的自媒体平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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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全国第四,比较靠谱的自媒体平台有哪些?】在自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21世纪以来互联网一直在不停的飞速发展,这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地便利但信息化时代使得各类信息泄露提供了助力这为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诸多困扰 。虽然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来对网络著作权进行保护但是该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那么在这样一个信息时代该怎么保护网络著作权呢?在自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的主要特色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责任 。《网络著作权解释》第四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2、通知与删除与反通知与恢复程序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 。该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 。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3、授权许可制度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 。合理使用指非著作权人基于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而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填补了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中关于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空白 。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著作权法》确立了该制度,《网络著作权解释》中第三条也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5、技术保护措施及例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该条例第十二条则明确了可以避开技术措施的四种情形 。关于在自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请联系我们在线客服,或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全国免费服务热线,我们有着多年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经验,专业的业务团队和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的理念,能帮助您顺利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