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二 )


4.1.6 接地保护应可靠,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 。
4.1.7 电热设备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卫生间插座宜选用防溅式 。
4.1.8 吊平顶内的电气配管,应按明管的要求,不得将配管固定在平顶的吊架或龙骨上 。灯头盒、接线盒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加盖板 。使用软管接到灯位的,其长度不应超过1m 。软管两端应用专用接头与接线盒,灯具应连接牢固 。金属软管本身应做接地保护 。各种强、弱电的导线均不得在吊平顶内出现裸露 。
4.1.9 照明灯开关不宜装在门后,开关距地高度宜为1.3m左右,安装应牢固 。接线时,相线进开关,零线直接进灯头,相线不应接至螺口灯头外壳 。
4.1.10 插座离地面宜不低于200mm,安装应牢固 。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长度宜大于150mm 。电源插座的接线应左零右相,有接地孔的,其接地孔应在上方,接地应可靠 。
4.1.11 导线不燃气管、水管间隔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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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验收要求和方法
4.2.1 工程竣工后应提供线路走向位置图,并按上述要求逐一进行验收,隐蔽电气线路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
4.2.2 电气验收按“表3”的规定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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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抹灰 5.1 基本要求
表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脱层、无爆灰和裂缝等缺陷 。抹灰应分层进行 。当抹灰总厚度超过2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抹灰宜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
5.2 验收要求和方法
抹灰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应符合“表4”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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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镶贴 6.1 墙面镶贴 6.1.1 基本要求
6.1.1.1 镶贴应牢固,表面色泽基本一致,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墙面无空鼓,缝隒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每面墙不宜有两列非整砖,整砖不应小于原砖的三分之一 。
6.1.1.2 墙面安装玻璃或镜子时,应保证其安全性,边角处不得有尖口和毛刺,潮湿区域应作特殊处理 。
6.1.1.3 卫生间、厨房间不其它房间区域的交接面处应做好防水处理 。
6.1.2 验收要求和方法
墙面镶贴验收应按表5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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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地面镶贴 6.2.1 基本要求
6.2.1.1 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 。
6.2.1.2 用小锤在地面上敲击,应无空鼓声 。
6.2.1.3厨房、卫生间必须做好防水层,与地漏处结合应严密 。
6.2.1.4有排水要求的地面镶贴坡度应满足排水设计要求,与地漏结合处应严密牢固 。
6.2.2 验收要求和方法
地面镶贴验收应按“表6”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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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吊顶与分隔7.1 基本要求
吊顶与分隔的安装应牢固,表面平整,无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痕等缺陷 。粘结的饰面板应粘贴牢固,无脱层 。搁置的饰面板无漏、透、翘角等现象 。吊顶及分隔位置应正确,所有连接件必须拧紧、夹牢,主龙骨无明显弯曲,次龙骨连接处无明显错位 。采用木质吊顶时,木龙骨等应进行防火处理,吊顶中的预埋件、钢吊筋等应进行防腐防锈处理,在嵌装灯具等物体的位置要有加固处理,吊顶的垂直固定吊杆不得采用木榫固定 。吊顶应采用螺钉连接,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