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2001( 六 )


1 防水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 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 表
面应平整 不得有空鼓 裂缝和麻面起砂 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
2 保护层水泥砂浆的厚度 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5 涂膜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涂膜涂刷应均匀一致 不得漏刷 总厚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性能要求
2 玻纤布的接槎应顺流水方向搭接 搭接宽度应不小于 100mm 两层以上玻纤
布的防水施工 上 下搭接应错开幅宽的 1/2
7 抹 灰 工 程
7.1 一 般 规 定
7.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抹灰工程施工
7.1.2 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无脱层 空鼓
7.1.3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7.1.4 室内墙面 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无要求时 应采
用 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 其高度不应低于 2m 每侧宽度不应小于 50mm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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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抹灰 24h 后进行养护 抹灰层在凝结前 应防止快干
水冲 撞击和震动
7.1.6 冬期施工 抹灰时的作业面温度不宜低于 5 抹灰层初凝前不得受冻
7.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7.2.1 抹灰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 普通硅酸盐水泥 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32.5
7.2.2 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7.2.3 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7.2.4 抹灰用砂子宜选用中砂 砂子使用前应过筛 不得含有杂物
7.2.5 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 15d 罩面用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
3d
7.3 施 工 要 点
7.3.1 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砖砌体 应清除表面杂物 尘土 抹灰前应洒水湿润
2 混凝土 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 1:1水泥砂浆(加适量胶粘剂)
3 加气混凝土 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 边抹强度不大于 M5的水泥混合砂浆
7.3.2 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3 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 抹灰应分层进行 每遍厚度宜为 5 7mm 抹石
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 7 9mm 当抹灰总厚度超出 35mm时 应采取
加强措施
7.3.4 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抹灰时 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
用石灰砂浆抹灰时 应待前一抹灰层七八成干后方可抹后一层
7.3.5 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
7.3.6 水泥砂浆拌好后 应在初凝前用完 凡结硬砂浆不得继续使用
8 吊 顶 工 程
8.1 一 般 规 定
8.1.1 本章适用于明龙骨和暗龙骨吊顶工程的施工
8.1.2 吊杆 龙骨的安装间距 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后置埋件 金属吊杆
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 木吊杆 木龙骨 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 防火
防蛀处理
8.1.3 吊顶材料在运输 搬运 安装 存放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防止受潮 变形及
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
8.1.4 重型灯具 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8.1.5 吊顶内填充的吸音 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并应有防
散落措施
8.1.6 饰面板上的灯具 烟感器 喷淋头 风口蓖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 美观
与饰面板交接处应严密
8.1.7 吊顶与墙面 窗帘盒的交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8.1.8 搁置式轻质饰面板 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压卡装置
8.1.9 胶粘剂的类型应按所用饰面板的品种配套选用
8.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