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于二0一0年五月十日经县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
基本介绍中文名: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法规分类:区县规範
颁布日期 :2010-6-1
实施日期:2010-6-1
颁布单位:淳安县
时 效 性:有效
基本信息名 称:关于印发《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杭府法备告[2010]19号淳安县人民政府:你府报送备案的规範性档案《关于印发〈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淳政发[2010]28号)已收悉 。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淳政发〔2010〕28号关于印发《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二0一0年五月十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範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準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线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线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线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线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是指按照公路技术规範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经常性保养维修、灾害性损害的预防和修复,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大、中修等作业及对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管理活动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监管、以县为主、乡村尽责”的管理体制,坚持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确保全县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职责:(一) 县人民政府作为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二)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并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机构和机制;(三) 负责筹措和落实养护和管理资金,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支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监督检查养护与管理资金的使用、保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正常运行;(四) 组织、协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五) 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公路的路况水平和公路运行服务质量 。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範围内,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主管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二) 编制、修订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髮展规划,审核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画,监督批准后的计画执行,组织交(竣)工验收;(三) 制订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考核标準和办法,并做好指导、检查、监督、考评等工作;(四) 负责新建成农村公路依据核定的行政等级,纳入相应的养护管理里程 。第九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承担县、乡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二) 拟订上报县、乡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画,并按批准的计画组织实施;(三) 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乡(镇)及养护单位的养护与管理进行考核、评定;(四) 负责农村公路各类统计数据採集和整理工作;(五) 为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新城、村级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养护作业单位(责任人)提供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指导、培训和服务;(六)加强公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民众的爱路护路意识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新城管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并落实辖区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机构和机制;(二) 负责辖区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计画拟订、上报、资金筹措并组织实施;(三) 积极配合县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乡道的养护管理及养护工程的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四)建立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协管机制,协助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五) 负责养护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明确村道养护内容,建立考核制度;(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村道养护管理各项统计工作和内业台帐 。第十一条 养护作业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相关技术规範和标準、契约的约定,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作业,使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二)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定进行规範作业,确保公路通行和人身安全;(三)服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指挥、调度,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画应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规模适当”的原则合理编制 。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画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经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及上级公路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应经常保持路基稳定、路面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安全畅通 。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公路管理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新城管委会)和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根据管辖範围及时组织抢修,儘快恢复通行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中修、大修和水毁等修复工程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是指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保洁、疏通边沟、整修路肩,涵洞、桥樑、隧道等结构物的维护、绿化管养等,使之经常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管养分离,契约管理,计量支付,并逐步建立市场化运作养护机制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採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定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誌;(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誌服;(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定明显的作业标誌;(四)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应当设定醒目警示信号;(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各管养责任单位分别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用地範围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依法办理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八条 县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新城管委会)应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材料、炸药等保障工作,保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需要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 。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县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範围不少于10米,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範围不少于5米,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範围不少于3米 。第二十三条 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準的要求 。禁止超限运输车辆在四级及四级以下技术标準的农村公路上行驶 。因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三级以上技术标準的农村公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誌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应逐步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国家标準设定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誌,并对标誌标线定期保养,及时修缮 。第五章 资金保障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养护工程资金(含水毁修复、应急抢险等,下同)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两大部分组成 。县政府应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的原则,建立由县财政年度预算、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机制 。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滚动使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纳入县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画,资金使用按《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淳政发〔2007〕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新城管委会)配套落实养护工程资金的不足部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具体标準:县道不低于年公里4000元、乡道不低于年公里2000元、村道不低于年公里500元的标準;养护资金由县财政按实际里程数,分季度拨付给县交通主管部门 。乡级财政对乡道、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分别不低于年公里1000元、年公里500元的标準 。村级组织按照一事一议、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筹措和落实村道日常养护资金 。第二十八条 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劳动力价格、材料上涨等养护成本的提高,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具体增长标準由县政府另行下文确定)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年度审计,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确保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 考核奖惩第三十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新城管委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县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纳入年度业绩考核内容,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切实防止贪污、挪用、舞弊、渎职行为的发生 。对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纪、政纪及有关规定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淳政办发〔2007〕130号)同时予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