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实践中,涉案真品卷烟的价格认定与处理一直是困扰执法人员的疑难问题,涉及到查清销售价格的标准认定、没收卷烟入网销售、其他执法机关委托处理涉案卷烟等方面 。同时,涉案卷烟价格认定与处理的规定分散于多个文件中,客观上也给执法人员学习应用带来不便 。本文将对涉案真品卷烟的价格认定与处理程序进行系统梳理和归纳,以帮助执法人员正确认定涉案真品卷烟的价格,准确实施处理程序 。
一、涉案真品卷烟的价格认定
涉案真品卷烟价格认定的主要依据为《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11〕73号) 。执法实践中,通常区分为能够查清实际价格和无法查清实际价格两种情形 。
(一)能够查清实际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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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法规司发布的《关于专卖执法活动中若干问题的参考处理意见(三)》(以下简称“《参考意见(三)》”)规定,执法过程中能够查明法条中直接表述的涉案金额的(如:进货总额、违法销售总额等),应当直接按照查实的涉案金额计算案值 。根据这一意见,执法机关在查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无证批发烟草制品、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等违法行为时,应当按照查实的实际进货价格或者销售价格来认定涉案金额 。
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国家局文件规定并未明确“能够查清实际价格”的具体标准,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对此把握不清 。从证据确实充分的角度考虑,“能够查清”的标准应当确定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有关进货或销售价格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例,只有当事人陈述、销售方提供的证言、账册记载等能够相互印证,方可认定“能够查清实际价格” 。
关于当事人陈述的价格是否能够直接采信的问题,国家局法规司在《参考意见(三)》明确,执法人员应当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根据询问笔录、销售台账以及其它相关证据资料综合判断,从而确定是否能够作为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因此,执法机关不能仅根据当事人陈述这一单一证据对进货价格或者销售价格作出认定 。执法实践中,仅当事人陈述涉及到价格的,应当认定为无法查清实际价格 。
【真品卷烟非法流通治理 涉案真品卷烟如何价格认定!】 (二)无法查清实际价格
国家局法规司在《参考意见(三)》中明确,不能直接查明实际进货或者销售价格的,应当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中的价格认定办法计算案值 。具体讲,《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又细分为所查获的真品卷烟在本省在销卷烟价格目录之内和不在本省在销卷烟价格目录之内两种情形 。
1.在本省卷烟价格目录之内 。在查获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包括国产和进口)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局按照本省(区、市)零售指导价格出具价格证明 。该证明的出具机关应为省级烟草专卖局,且应当加盖省级局公章 。
2.在本省卷烟价格目录之外 。在查获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之外、但在全国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该品牌(规格)的全国统一批发价格基础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并出具证明 。
3.套码或者重码的卷烟 。专卖部门在执法实践中查获的工业公司生产的套码或者重码卷烟,经过鉴定为真品卷烟的,鉴于该卷烟品牌或者规格不在全国卷烟在销价格目录内,应当按照无法查清品牌、规格来计算零售价格,即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本省(区、市)上一年度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的基础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并出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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