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税则

海关税则【海关税则】海关税则指徵收关税的依据 。是对一切应税商品、免税商品以及禁止进口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 。一个国家的海关税则通常包括: 税则号列、商品名称、徵税标準、计税单位、税率等 。国际上为了有利于各国之间开展对外贸易,减少各国海关在商品分类上的矛盾,1950年12月15日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召开的关税合作理事会上制定了 《关税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 (又称《布鲁 塞尔税则目录》)。
基本介绍中文名:海关税则
外文名:Customs Tariff
也称:关税税则
属于:海关据以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
简介里面有海关徵收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也有海关的关税税率表 。关税税率表的主要内容有:税则号例、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三部分 。国际海关税则出版联盟公约海关税则 北京海关税则发行部 。

海关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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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全文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议定如下公约 。但本公约须经批准 。第一条在下列签署各国和今后将成为本公约成员的其他国家之间成立一个组织,称为《国际海关税则出版联盟》 。第二条成立本联盟的目的是儘可能及时和正确地出版和公布世界各国的海关税则及随后的修改规定,所需费用由参加国共同负担 。第三条为此目的,将在布鲁塞尔建立一个国际局,负责翻译和出版各国的海关税则及修改税则的法令和行政条例 。第四条公布将由国际海关税则局以出版《国际关税杂誌》的方式进行 。为此应採取商业上通用的语言 。第五条国际局的职员,由比利时外交部指派 。比利时外交部应垫支必要的资金并在其他方面保证这一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六条国际局给各参加国政府的一切档案应使用法文 。第七条国际局每年应向各参加国提供工作和财政管理报告 。第八条国际局的开支预算,每年最高不超过125,000法郎 。此外,第一年需要有50,000法郎交由比利时外交部掌握作为筹建国际局的开办费用 。此后,如任何国家和殖民地按第十四条的规定自愿加入本公约,它们应按第九条规定的比例交付上述50,000法郎应摊付的份额 。任何国家和殖民地于第一个七年期满时退出联盟的,对联盟的资产应丧失共同所有权 。如联盟进行清算,共同资产应按第九条规定的比例在参加联盟的国家和殖民地之间进行分配 。第九条为了公平核定应分摊的份额,各参加国将按照贸易额的大小分为六级,每一级按下列单位数目提供会费,即:第一级,正常贸易额在40亿法郎以上的国家 55单位第二级,正常贸易额在20亿至40亿法郎之间的国家 40单位第三级,正常贸易额在5亿至20亿法郎之间的国家 25单位第四级,正常贸易额在1亿至5亿法郎之间的国家 20单位第五级,正常贸易额在5千万至1亿法郎之间的国家 15单位第六级,正常贸易额少于5千万法郎的国家 5单位第十条凡本国语言没有被国际局採用的,对于这些国家,上述数字将分别减少五分之二,因此,它们是:第一级: 33单位第二级: 24单位第三级: 15单位第四级: 12单位第五级: 9单位第六级: 3单位第十一条总的年度开支,与按照上述规定分摊给各个参加国的单位总数相除以后,所得商数即为一单位的开支金额 。以一单位的开支金额乘分摊给每个国家的单位数,得出每个国家对国际局开支所应分摊的份额 。第十二条为了使国际局能儘可能準确地出版《国际关税杂誌》,各参加国要及时地直接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二份:甲、仔细修订的海关法令和税则;乙、今后修改海关法令和税则的一切计画;丙、各国政府对海关当局所发能对外公开的有关实施税则和货物分类的一切通令和指示;丁、各参加国所订的与现行海关税则直接有关的商约,国际协定和本国法令 。第十三条联盟出版《国际关税杂誌》的方式,与国际局预算有关的一切事项和国际局内部的组织机构,将由本公约的实施条例加以规定 。实施条例与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未参加本公约的国家和殖民地,以后可以被批准成为参加国 。加入本公约,应以书面通知比利时政府,并由比利时政府转告所有其他缔约国政府 。凡加入本公约即事实上同意本公约的一切条件和规定,并準予享有所规定的一切利益 。第十五条本公约将于1891年4月1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七年 。如于第一个七年届满前十二个月本公约未宣告无效,联盟将继续延长七年,以后并依此类推 。宣告本公约无效应通知比利时政府,并只对这一通知的国家生效 。对于联盟的其他国家,本公约仍然有效 。经各国政府协商同意后,本公约可随时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相关条款下列签署人在本公约签字盖章以资证明 。1890年7月5日订于布鲁塞尔 。1890年7月5日公约实施条例——建立出版海关税则的国际局(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国际关税杂誌》应以五种文字出版,即英文、法文、德文、义大利文和西班牙文 。第二款联盟的每一成员国可自由地採用其认为适用的文字翻译和出版《国际关税杂誌》的部分或全部,费用自理,但已被国际局採用的文字除外 。每一成员国还有权引用仅是税则的摘录,在特殊情况下,并可在地方性的官方出版物或议会档案中引用《国际关税杂誌》的一部分;当然,每一成员国依然有权採用本国文字出版和翻译所有的海关税则,只要这一出版物不是複印国际局的作品 。第三款国际局要仔细地翻译海关法规 。但各有关政府对翻译的準确性不承担责任 。如有争执,应以原文为準 。必须在每一期的《国际关税杂誌》的第一页底部用黑体字对此加以注明 。第四款《国际关税杂誌》的样式由国际局确定 。第五款每一成员国政府在领回与所交纳会费相应的《国际关税杂誌》份数时,应通知国际局其需要的国际局所採用的文字中的那种版本 。成员国有权要一定数量的一种文字的版本,其余的要别种文字的版本 。第六款国际局只能向参加联盟的各国政府提供《国际关税杂誌》 。第七款每个国家按比例交纳的会费,将以订购《国际关税杂誌》的方式给予偿还,每份按15法郎计算 。第八款国际局的开支约计如下:甲,国际局职员和雇员的工资(包括15%的附加)……75,000法郎乙,《国际关税杂誌》的印刷费和分发费用……30,000法郎丙,国际局用房租金和修缮费、燃料费、电费、供应费、办公费等 。……20,000法郎总计 125,000法郎第九款 比利时外交部长在公约和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权内负责採取必要的措施来组织和管理国际局 。第十款 经比利时外交部长批准,国际局负责人有权将上年度的结余转入本年度 。结转的款项应拨作备用金,供临时急需开支 。但备用金的数额不得超过25,000法郎 。如认为适当,结余可用以减低《国际关税杂誌》的订购价格,但不可用来增加已由各参加国订购的杂誌份数,这项结余也可用于对除第一条所列举的几种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翻译费用 。上述最后一种开支办法只有经联盟的成员国和殖民地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 。1890年7月5日订于布鲁塞尔,作为同日签订的公约的附属档案 。签字备忘录为签署1890年7月5日公约和关于建立国际海关税则出版联盟实施条例的代表今天集会,达成如下宣言:一、关于联盟国家按国际局开支分摊的份额进行分类问题(公约第九、十、十一条):代表们宣告,在公约的整个有效期间,参加国应分为下列几个等级并分别按下列单位数目提供会费 。由于每一国家实际应承担的份额有待于正式参加国的多少来确定,1890年2月26日议定的开支分配表上所列的会费数额仅供参考 。但在公约有效期间,会费无论如何不得再增加 。二、关于参加国到期会费的支付问题:代表们宣告,到期的会费应于每个财政年度的第一季内在布鲁塞尔以比利时法定货币交付 。三、关于议定1891年4月1日为执行公约日期问题:代表们宣告,如果可能,在公约的执行日期以前,有关国家政府应递交正式参加本公约的通知书;然而,这一手续并非必不可少的;凡在1891年4月1日或以前没有明确通知要退出本公约的签字国,应仍列在参加国名单内 。下列代表在本备忘录上籤字以资证明 。1890年7月5日签于布鲁塞尔 。国际海关税则出版联盟 1890年7月5日公约建立第一级(贸易额在40亿金法郎以上的国家)每年应交会费国 别 〔注〕 应得杂誌份数〔注〕(金法郎)比利时 6,833 456加拿大 6,833 456中 国 4,100 274丹 麦 4,100 274法 国 6,833 456德 国 6,833 456大不列颠 6,833 456义大利 6,833 456荷 兰 4,100 274瑞 典 4,100 274美 国 6,833 456 第二级(贸易额在20亿至40亿金法郎之间的国家)阿根廷 4,970 332澳大利亚联邦 4,970 332印 度 4,970 332挪 威 2,982 199波 兰 2,982 199南 非(联邦) 4,970 332西班牙 4,970 332瑞 士 4,970 332第三级(贸易额在5亿至20亿金法郎之间的国家)巴 西 1,863 124智 利 3,106 207古 巴 3,106 207捷 克 1,863 124芬 兰 1,863 124匈牙利 1,863 124葡萄牙 1,863 124乌拉圭 3,106 207苏 联 1,863 124委内瑞拉 3,106 207南斯拉夫 1,863 124第四级(贸易额在1亿至5亿金法郎之间的国家)哥伦比亚 2,485 166厄瓜多 2,485 166埃 及 1,491 100爱沙尼亚 1,491 100希 腊 1,491 100伊 朗 1,491 100伊拉克 1,491 100日 本 1,491 100拉脱维亚 1,491 100立陶宛 1,491 100墨西哥 2,485 166巴基斯坦 2,485 166罗马尼亚 1,491 100第五级(贸易额在5千万至1亿金法郎之间的国家)玻利维亚 1,863 124保加利亚 1,118 75哥斯大黎加 1,863 124海 地 1,863 124秘 鲁 1,863 124暹 罗 1,118 75土耳其 1,118 75第六级(贸易额在5千万金法郎以下的国家)阿尔巴尼亚 372 25奥地利 621 42比属刚果 372 25多米尼加共和国 621 42宏都拉斯 621 42卢森堡大公国 621 42巴拿马 621 42巴拉圭 621 42注:对于那些本国语言不在《国际关税杂誌》所採用的五种之内的国家,其年度会费减少五分之二(见1890年7月5日公约第十条);其应得杂誌的份数也按相同比例减少 。比如:1、调低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2、改为免税的商品清单3、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申报指南》中英文(附光碟)十位编码、监管条件、出口退税、政策法规、海关代徵税一览表本书大16开,定价280元 ,2013年1月出版 。中国商务出版社内容简介:十位编码、监管条件、申报说明、出口退税、政策法规、海关代徵税一览表特别说明2013年税则书新添加:1、新税则2013年出口退税率全部内容;2、包括2012年将对监管条件、十位编码、进口关税等进行重大调整内容;3、添加了报关必须填写的“申报说明”即海关总署最新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规範申报目录》的全部内容 本书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3年最新调整的进出口关税税率编制而成 。出于海关监管工作的需要,2012年对进出口商品监管证件进行了重大调整,因此本书2013年商品监管条件也相应进行了重大调整 。最新商品编码、最新关税调整尽在本书体现 。为便于使用本书,现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关税税则》:第1列为“税则号列”,其8位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完全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海关的10位数编码 。第2列为“货品的中文名称” 。第3列为“进口税率”,其中第1栏是最惠国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世贸组织成员或与我国签有互惠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第2栏是中巴税率,适用于原产于巴基斯坦部分进口的货物;第3栏为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术1、2栏以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 。第4列为“增值税率”,栏目空白时为免徵,其他分为13%和17%两种 。第5列为“出口退税率”,栏内数字表示相应退税税率 。第6列为“计量单位”,为海关统计使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第7列为“监管条件”,相应的代码表示在一般贸易进口或出口时应向海关提交的监管证件代码,具体名称参见本书《监管证件与名称代码表》第8列为“货品的英文名称” 。本税则各栏目的税率均为从价税(**除外) 。本税则税率栏目内的**表示从量税、複合税,具体税率参见附属档案2 本税则税率前标有*的,表示该税率为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的商品的配额外税率,配额内税率参见附属档案3 本税则在税号前标有*的,表示该税目的部分商品凭信息产业部出具的用于信息技术产品的证明,可按本税则附属档案4的税率计徵税款 第二部分:汇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委最新颁布的有关外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并配有準确的英文翻译 。中英文对照的参考,有利于相关人员更好掌握进出口贸易管理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 。为方便读者在海关报关和计算关税,本书另含有报关自动化系统常用代码表及海关计税方法两部分 。第三部分:本书添加了报关必须填写的“申报说明”即海关总署最新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规範申报目录》的全部内容 。读者可通过本书或光碟查找到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有关数据资料及相关中英文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