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活动应受建筑法约束
建筑法律法规是对建筑活动(建设工程)的专门规定,什么是建筑活动?依据《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建筑法;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所有的建筑活动(建设工程)必须遵守建筑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建筑企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具备资质
根据《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之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亦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即建筑企业从事建筑活动、承接建设工程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在自设资质范围内从事相应建筑活动,建设单位(业主方)亦应当将建筑活动、建设工程交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完成 。
家庭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活动
根据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属于装修工程,应当受到有关建筑法律法规的调整约束,该活动应当遵守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甄别是否应当受到建筑法律法规的约束时,应当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区分,即区分装饰装修行为是属于工商业及公共场所的装饰装修,是工业装饰装修范畴;还是对家庭住宅进行的装饰装修行为 。若是对工商业及公共场所的装饰装修(即工装),则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在承接装修工程前、实施装修活动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此时的装饰装修活动属于建筑活动,应当受到建筑法律法规的约束 。若在进行工装活动时,施工企业无资质,则装饰装修合同将会因为企业不具备专业施工资质而被认定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属于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是指】若是对家庭住宅进行装饰装修而签订的装修合同,因为该装饰装修行为系居民为改善所住环境对居住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并非《建筑法》第二条规定的建筑活动范畴,《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家居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因此为居民家庭住宅装饰装修签订的合同,若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时,应属有效 。虽然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但是从该办法的法律位阶来看,该办法是建设部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住宅装饰装修合同无效的依据,建筑企业因无装饰装修资质而与业主签订的装修合同仍属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