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陆逊执政时期的法律思想( 二 )




(三)革除峻法,缓刑慎罚
陆逊认为“科法严峻,下犯者多”,他提倡“缓刑”、“轻刑” 。黄武五年冬十月,“陆逊陈便宜,劝以施德缓刑,宽赋息调”,于是孙权令有司尽写科条 。陆逊建议孙权治乱世应当采取多加恩赏的德政措施以安下情,并说“夫峻法严刑,非帝王之隆业;有罚无恕,非怀远之弘规也 。”嘉禾六年,孙权下诏要为官员的“奔丧”行为订立科条 。将军胡综等人认为,忠孝不能两全,奔丧的官员应处以大辟之刑,“若故违犯,有罪无赦,以杀止杀,行之一人,其后必绝” 。然而,奔丧行为本在道义上就无可责难,即使有罪,亦不至死,这也反映出孙权刑罚的严酷 。此后,果有孙吴官吏孟宗违此律,陆逊挺身而出“陈其素行,因为之请”,才使孟宗得减刑 。引逊子陆抗之言为佐证:陆抗认为“德均则众者胜寡”,他在议武昌左部督薛莹入狱一事时,指出“罪名未定,大辟以加”的行为不可取,主张“哀怜庶狱,清澄刑纲” 。[3]从中亦能窥见其父思想之一斑 。上述引证表明,陆逊在思想和行动中都践行了他“缓刑慎罚”观念 。
二、陆逊法律思想的成因分析
(一)官宦世家,学儒之后
【初探陆逊执政时期的法律思想】总体看,陆逊的法律思想服膺于孔孟之道 。中国古代,重视家法是世家大族文化所固有的特性 。有学者研究认为,吴郡的吴姓世族(主要指张、陆、顾、孔、虞等江南世族)在东汉末年已经受到儒风濡染,成为崇尚经明行修的文化士族,[4]他们将儒学礼教以家学的形式予以传承 。
陆逊出生于吴郡一个世代官宦的江东大族,族人都有相当高的文化水平和社会声望 。陆氏最早显宦的人是汉高祖时的太中大夫陆贾,[5]但吴郡陆氏却源于陆贾同族的陆烈 。陆烈,曾为吴令、豫章太守,其子孙或为渤海太守或为御史中丞 。[6]其后有族人陆闳,字子春,“建武中为尚书令” 。陆闳生子陆续,担任郡户曹吏 。陆续长、次二子皆为汉吏,其少子陆褒,“力行好学,不慕荣名,连徵不就 。”[7]陆褒有子陆康,字季宁,汉末为庐江太守 。陆逊少孤,一直由陆康抚养 。陆逊的祖父陆纡“敏淑有思学”,为城门校尉 。而生父陆骏,“淳懿所怀……官至九江都尉” 。[8]族弟陆绩亦为孙吴郁林太守 。陆氏一门,仕宦甚多 。至东汉末,官宦世家的陆氏已近四百余年 。自西汉董仲舒“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成为统治阶级的正统思想,朝中文官皆为儒者,春秋经义为断狱之标准 。官宦世家把学习儒术作为家法族训 。陆逊正出身于这样一个有浓厚儒学氛围的家族环境中 。另据史料记载,陆逊祖辈陆续为官时,正值荒年,太守让其赈济灾民,他“悉简阅其民,讯以名氏”,食粥发放无误 。东汉末,陆康仕官至郡,立刻将长吏征发来修城的民众遣散,百姓大悦 。他素以恩信为治,所在称之 。陆康还上疏谏汉灵帝说:“臣闻先王治世,贵在爱民 。……哀公增赋,而孔子非之”,[9]他主张省徭薄赋,以宁天下 。由此可知:一方面,陆家作为官宦世家,有为其提供儒家教育的经济条件和文化基础 。另一方面,陆氏家族的仕官者具有“爱民”、“安民”的族风 。陆逊的幼年既受到了良好的儒家思想教育,也在祖辈和族人的“爱民”、“安民”的孔孟政治实践中不断接受着熏陶 。
(二)交游儒族,受其影响
陆氏与会稽旧族虞氏等江东士族的交善和学术互动,也是陆逊儒家法律思想形成的外部因素之一 。陆逊的幼年生活在庐江,兴平年间(194-195)被族人陆康送回吴郡,此时陆逊不过十一二岁,所以他的法律思想主要还是形成于江东地区 。此时期的江东文化不再重武轻文,而是具有儒家的色彩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许多世家大族子弟,其先祖曾仕宦、游学于京师,接受了儒术经学”,[10]如会稽虞氏 。此外,东汉一些经师为官或避祸于吴地,亦使吴人得以面承其训,其中不乏蔡邕这样的今文经学家 。与陆氏关系密切的虞氏家族有着深厚的经学传统 。虞翻的高祖是汉零陵太守虞光,对孟氏易颇有研究,传至虞翻已历五世 。虞翻本人对儒学研究颇深,著有《孝经注》、《春秋外传国语》21卷、《论语注》10卷、《周易注》9卷,还与“意存儒雅”的陆逊族弟陆绩合著了《周易日月变例》6卷 。虞翻亦重视礼制,认为“周公制礼以辨上下,……是故尊君卑臣,礼之大司也” 。[11]对虞氏易学的吸取,“使陆氏与江东儒学积淀最为深厚的学门虞氏站到了同一起跑线上” 。[12]除虞氏外,吴郡顾氏也与陆氏相善,两族数有通婚 。孙吴丞相顾雍,曾师从东汉精通“五经”的儒学大师蔡邕学习琴书,得其要旨 。上述表明,陆氏的友族多具有儒学的家风和传统,在家族间长期交流中,影响潜移默化 。可以推测,陆氏友族的儒学家风和传统,特别是与陆逊族弟共研易学的吴吏虞翻,他的经学思想对陆逊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