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律·刑律·断狱》“故禁故勘平人”条规定:“凡官吏怀挟私仇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因而致死者,绞……若故勘平人者,杖八十;折伤以上,依凡斗伤论;因而致死者,斩 。同僚官及狱卒,知情共勘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所谓“平人”,就是指没有犯罪的普通老百姓 。
在问清细节,被告已认罪又无需再询问的情况下,不只证人,连原告也应即时放回,否则相关法官要被处罚 。《明律·刑律·断狱》“原告人事毕不放回”条规定,“若无故稽留三日不放,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
古代“断错”了案如何处置?太守刘康“坐杀无辜”而“下狱死”
司法问责制度,根本上是为了减少和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那么,万一案子判错了,怎么办?中国古代主要有同职公坐、援法断罪、违法宣判、出入人罪、淹禁不决等五种情况,分别论罪 。其中,最突出的是“同职公坐”责任 。
所谓“同职公坐”,是指所有参与具体办案的人员,在判决书上均要签字,如果将案件错判了,均负有连带责任,即过去常说的“连坐” 。《唐律疏议·名例》“同职犯公坐”条,“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 。”可见,即便无私心、无腐败,仅仅是工作失误,从上到下四级责任人都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
如果非工作失误,采取虚构事实、增减案情的办法,将案子错判,有罪者判无罪,无罪者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即所谓“出入人罪”,惩罚更重,法官要遭“反坐”:判处和犯人相同的罪行,即误判犯人死刑的,出事法官也犯死罪,且“死罪不减” 。
“反坐制度”继承了先秦判罚不公“其罪惟均”的刑法思想,此制度在汉代已施行,汉顺帝建康元年(公元144年),零陵太守刘康,因为“坐杀无辜,下狱死” 。
法官依法审案,“援法断罪”,否则问题很严重 。据《商君书·赏刑》,先秦时如果法官不执行君王法令,将被判处死刑,而且父母、兄弟、老婆都跟着他倒霉 。这一点进入封建时代后,有所减轻,但也要领“笞刑”,唐、宋及明、清法律中都规定:“违者笞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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