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徒刑为何不超过两年?大赦和特赦都是指什么

对于“坐牢” , 在常人眼里肯定是一个不吉利的词语 , 他的背后 , 是长年累月的牢狱之灾 。其实我们俗称的“坐牢” , 有个比较正式的称谓 , 叫做有期徒刑 。
有期徒刑 , 是现有刑罚中较为常用的一种 。即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 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 。中国刑法规定 ,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 , 15年以下 。数罪并罚的可以延长到25年;死刑缓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减为有期徒刑25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不得少于13年 , 也可延长到20年 。
相对于动辄数年、十数年的有期徒刑 , 比较一下唐宋时期的司法状况 , 就会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 , 那就是当时的犯人坐牢 , 很少有超过两年以上的人 , 有的甚至被判了几年 , 不过几个月就把他放了出来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这其中有什么奥秘吗?
法定刑期就很短
翻看唐朝、宋朝的法律文献 , 就会惊奇地发现 , 当时的徒刑 , 他们的刑期最高都不超过三年 。徒刑以三年为刑期上限 , 一至三年分为五个刑法等级 。
为什么呢?一是受当时的医疗条件、生活水平所限 , 人均寿命普遍不高 , 能活过四五十 , 已经算是长寿了 , 一下子判个十几年 , 很有可能大多数都老死狱中了 , 客观上不符合当时的社会现实 。
其二 , 古代不像现在一样人力资源及其低廉 , 当时人口总量并不多 , 每一个人都是宝贵的人力资源 , 用于生产和耕作 , 如果大面积长期地拘禁起来 , 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
其三 , 古时候的刑罚目的是为了让犯人知错 , 而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 , 法定刑期较短 , 给予犯人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 知道犯错以后的严重后果 , 以后就不会再犯 。
最后 , 古时候的徒刑 , 不仅仅是把人关在监狱里 , 还有强制性的高强度劳役 , 相当于现在的有期徒刑再加上劳动改造 , 刑期过长的话 , 很多体质较弱的犯人很容易累死狱中 , 这也是刑期较短的客观因素 。
实际上的刑期更短
那就奇怪了 , 虽然法定刑期较今天的水平大大缩短 , 那也是最高不超过三年啊?为什么说是很少有超过两年的呢?
这个就与我国古代独有的一种奇特的司法现象有关了 , 产生这种现象的 , 是一种法律上的赦免制度 , 具体实施起来 , 有一个我们很熟悉的词 , 叫大赦天下 。
中国古代封建帝王掌握子民的生杀予夺大权 , 常以施恩为名赦免犯人 。如在皇帝登基、皇帝驾崩、更换年号、皇帝生儿子、立皇后、立太子、皇帝打了大胜仗等情况下 , 常颁布赦令 。天下大乱或者自然灾害 , 也会大赦 , 因为自然灾害的时候 , 民不聊生 , 犯罪现象就会增多 , 所以皇帝就大赦天下 。也有一些情况正好倒过来 , 大丰收 , 经济形势很好 , 然后皇帝一高兴 , 也宣布大赦 , 来缓解阶级矛盾 , 缓解社会矛盾 。
具体实施起来 , 即效力及于全国的赦宥 。对于一定时限内的犯罪 , 不问已否发觉 , 已否结正 , 都予以赦免 。已经赦免的犯罪 , 不许他人再向官府控告 。谁以赦免的犯罪事告发别人 , 就以所告的罪惩罚原告 。赦前犯罪已执行的 , 不认为有前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