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我国唐代是怎样处理交通事故的?区别是?


唐朝的交通事故(资料图)
公元762年 , 也就是唐代宗李豫即位那年的6月 , 在西域重要的中西陆路交通枢纽高昌城 , 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一男一女两个8岁的孩童 , 被一辆奔驰的牛车撞成重伤 , 引出了一场刑事附加民事的官司 。
6月份的高昌城 , 骄阳似火 , 天气闷热 。市民史拂8岁的儿子金儿和曹没冒8岁的女儿想子 , 在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前玩耍时 , 被一辆拉土坯的牛车撞伤 , 两个孩子腰部以下全部骨折 , 生命危在旦夕 。
肇事人是“行客”靳嗔奴的“年工” , 30岁的年轻男子康失芬 。“行客”就是来高昌做生意的外地人 , “年工”就是雇佣一年的长工 。这个案件的卷宗是1973年在新疆阿斯塔古墓出土的文物中发现的 。该卷宗提供的审判程序和处罚原则都比较完整 , 揭开了1200多年前那次车祸的事实真相 , 看到了唐代交通肇事处理的具体方法 。
唐--绿釉牛车
事情发生后 , 史拂和曹没冒分别向官府提交了呈辞 , 陈述了孩子被牛车轧伤的经过 , 向官府提出了处理的要求 , 也就是把雇主靳嗔奴告上了法庭 。史拂的呈辞这样写道:“男金儿8岁 , 在张游鹤店门前坐 , 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将车碾损 , 腰已下骨并碎破 , 今见困重 , 恐性命不存 , 请处分 。谨牒 。元年建未月日 , 百姓史拂牒 。”案件是一个叫“舒”的法官处理的 。在案件调查中 , 舒先是询问肇事人康失芬 , 康失芬说牛车是借来的 , 自己驾驶技术不过关 , 在牛奔跑的时候 , 自己“力所不逮” , 以致酿成大祸 。法官舒问康失芬有什么打算时 , 康失芬表示“情愿保辜 , 将医药看待 。如不差身死 , 请求准法科断” 。态度还算可以 。就是先请求保外为伤者治疗 , 如果受伤的人不幸身亡 , 再按法律处罚自己 。也就是流放三千里 。
按照唐朝法律《唐律疏议》卷二十六之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 , 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 , 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 。”斗杀伤就是故意杀人 , 最高刑是死刑 , 比它减一等 , 就是长流三千里 。这是唐代五刑之一的流刑中的最高等级 。一般还有附加刑——三年“居作” , 就是三年佩戴枷锁劳动 。
从以上可以看出 , 我国古代对交通肇事的处理 , 是非常认真、非常严格的 。也看出了当时的统治者 , 对交通肇事案件的重视程度 。唐朝的牛车肇事与我们现在的飙车肇事、醉驾肇事比起来 , 只能是小巫见大巫了 。
【看看我国唐代是怎样处理交通事故的?区别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