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宋代已经迈入近代化的门槛?( 五 )


需要提醒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君主独裁”,只是表示一种与贵族政治相对的政体,指政府机构被置于天子的直接指挥之下;而不是说君主不受约束,可以乾纲独断 。恰恰相反,宋朝已经形成了一种“虚君共治”体制,君主“以制命为职”,但“一切以宰执熟议其可否”,即由宰相执掌具体的国家治理权;如果政令“有未当者”,则由“台谏劾举之”,即台谏掌握着监察、审查之权,以制衡宰执的执政大权;执政、台谏,加上端拱在上的君主,三权相对独立,“各有职业,不可相侵” 。
中国的文官制也建立得早,与郡县制的成立同步,但要到宋代,文官制才发展出足够的理性化 。理性化是文官制的核心意义,即公务员的分类、职能、考试录用、考核、奖惩、培训、晋升、调动、解职,权力命令的发起、传递、审查、执行、反馈、问责,都有完备的制度与程序可遵循,从而最大限度隔离私人因素的影响 。那些不欲受到约束的帝王,都会产生突破文官制的冲动,如西汉武帝启用了一个由宦官、侍从、外戚、尚书(皇帝的私人秘书)等亲信、近臣组成的“内朝”,将三公领导的“外朝”撇在一边;明朝干脆废掉宰相,另立“内阁”,内阁实际上就是皇帝的秘书班子 。惟独宋朝三百余年,没有形成破坏文官制的“内朝”,文官制的运作非常稳定 。
近代化的治理秩序还有一个特点:法治化 。今人多以为“法治”是西方特产,中国的治理传统是“人治”,但宋人并不这么认为,宋人自称“尚法令” 。南宋的思想家陈亮与叶适总结说:“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者也;本朝,任法者也”;“吾祖宗之治天下也,事无大小,一听于法 。”所谓“任法”、“一听于法”,套用现代的术语,就是“以法治国”的意思 。
宋朝法制体系之繁密,可能要超出许多人的想象 。宋人叶适这么描述道:“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 。极一世之人志虑之所周浃,忽得一智,自以为甚奇,而法固已备之矣,是法之密也 。”一个聪明人,穷尽一生的智慧,想出一项立法,自以为新奇,但查一下法律汇编,却发现类似的法条早已制订出来了 。
这些繁密的法律包括民商事立法,宋朝的民商事立法非常完备,这些繁密的法律包括民商事立法,宋朝的民商事立法非常完备,民间租赁、抵押、出典、买卖、借贷、财产继承,均有周全的法令给予规范 。宋人自己说,“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盖欲以杜争端也 。”发达的民商事立法让一些研究者相信,宋代已经产生了“法学近代化”的迹象 。
如果我们同意前面对近代化特征的概括以及对宋朝近代化表现的描述,那么我们应该承认,宋代中国确实已经迈入了近代的门槛 。(吴钩)
(本文为作者新书《宋:现代的拂晓时辰》自序的节选 。《宋:现代的拂晓时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9月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