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曾有冷漠罪发现火灾不报告要判刑

【唐朝曾有冷漠罪发现火灾不报告要判刑】如今有些人 , 从利己主义立场出发 , 面对邪恶势力及危害社会安全的现象不敢挺身而出 , 而是无动于衷或缩手缩脚 。现今法律 , 无法将这些冷漠的旁观者绳之以法 , 人们只能在道义和良心上对他们进行谴责 。但在唐代 , 这些冷漠的旁观者则要受到法律制裁 。
《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发生强盗及杀人案件时 , 被害之家及邻舍 , “同伍”(五户为一伍)及“比伍”(邻近的五户)都必须立即向官府报告 , “当告而不告 , 一日杖六十 。”若是盗窃罪 , 则比照这一刑罚 , 减刑二等 。当罪犯劫持人质时 , “部司及邻伍知见 , 避质不格者 , 徒二年 。”意思是说 , 当看见有犯罪分子劫持人质时 , “警察”及邻居不冲上前去搏斗捉拿犯罪嫌疑人者 , 判刑两年 。擒拿罪犯 , 因而求助于道路上的行人时 , “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 , 杖八十 。”邻居之间也有挺身而出抓捕犯罪分子的义务 , “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 , 告而不救助者 , 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 , 减一等 。力势不能赴救者 , 速告附近官司 , 若不告者 , 亦以不救助论 。”
如果看见发生火灾 , 却不报告不扑救 , 也要治罪 。《唐律疏议·杂律》载:“诸见火起 , 应告不告 , 应救不救 , 减失火罪二等 。”假如说失火罪徒刑两年 , 那么发现火灾不报告或不扑救者则要判一年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