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美国“劳伦斯”号驱逐舰日前非法进入中国南沙群岛有关岛礁邻近海域,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陆慷表示,美方打着“航行和飞越自由”的旗号,在南海炫耀武力,派遣军用舰机抵近甚至进入中国南沙群岛有关岛礁邻近海空域进行挑衅,这才是南海和平稳定的最大威胁,才是对南海航行和飞越自由的最大威胁 。
【军报谈美舰闯南海:航行自由不是军事活动自由】自菲律宾提起南海仲裁案以来,美国军用舰机在南海海空域所谓的“航行自由行动”随之大幅增加 。人们不禁要问,这就是所谓的“航行自由”吗?
美国所谓的“航行自由理念”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本精神的践踏
航行自由是一个基本的海洋法理念,意思是说,海洋是连接世界的通途,是海上贸易的通道,所有国家都有权和平自由地利用海洋 。毋庸讳言,自人类开发、利用海洋之始,就存在着维护沿海国权益与维护其他国家航行自由之间的平衡或斗争问题 。这种交锋,在上世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激烈 。经过几十年的反复商讨和激烈较量,特别是长达9年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之后,《公约》才最终通过 。《公约》对各国的航行自由利益与沿海国的主权权益进行了巧妙搭配和微妙平衡,在尊重和妥为顾及沿海国主权权益的基础上,设计了不同海域的航行和飞越制度,保障了各国的航行自由利益 。
然而,美国对这种平衡始终不予认可,认为这种平衡有损美国的全球海洋霸权,严重影响美国海军在全球海洋的部署和调动,时至今日也没有加入《公约》 。基于自身的实力和全球海上霸权目的,美国不愿意看到任何国家按照这种平衡的理念给海洋航行施加任何限制 。
比如,有些国家基于安全考虑,要求他国军舰进入领海要经过批准,而美国则认为这是过分的,只想不打招呼随便进出;又比如,外国船舶和飞机可以在群岛国家指定的群岛海道及其上空航行和飞越,但要指定几条并无一定之规 。印度尼西亚这个群岛国为国际航行指定了3条群岛海道,但美国却认为远远不够,要求至少开通12条;再比如,许多国家基于安全考虑,通过国内法律对外国舰机在其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进行了限制,而美国认为沿海国此举损害了其航行自由利益;还比如,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只对船旗国负责,而美国却以各种理由、多重标准对他国船舶实施拦截或登临检查 。
美国的霸道之处,是推出了一项长期的国策:即任何国家一旦推出不符合美国意图的国内海洋法律规章,美国就要动用外交手段进行抗议,动用军舰和飞机示形造势,破坏这个国家的法律,并美其名曰推行“航行自由计划”,这是对《公约》基本精神的践踏 。
美国所谓的“航行自由计划”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本制度的破坏
法律上从来就没有绝对的自由,权利永远是有边界的,权利和义务必然是平衡的 。作为一项基本海洋法制度,航行自由制度在《公约》中被具体细化为五种航行制度:一是无害通过制度,即所有国家(不论沿海国或内陆国)的船舶,均有权无害通过领海 。至于军舰无害通过领海是否要事先获得批准,国际法上并没有统一标准和实践,有的国家要求批准,有的则没有要求 。二是过境通行制度,即所有船舶和飞机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享有为过境目的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三是群岛海道通过制度,即所有船舶和飞机在群岛国指定的群岛海道及其上空的空中航道享有为过境目的的航行和飞越权利 。四是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制度,即所有船舶和飞机在遵守沿海国相关法律规章的前提下,在妥为顾及沿海国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基础上,在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 。五是公海航行自由制度,即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妥为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同等权利的基础上,在公海及其上空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 。以上五种制度的总和,才是航行自由制度的完整含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