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00年前的汉谟拉比法典: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二 )


法典正文共有282条,内容涉及诉讼程序、盗窃处理、土地制度、租佃、雇佣、高利贷、债务、奴隶买卖、合伙经商、婚姻家庭、继承、伤害不同人予以不同处罚的规定、各种职业人员的报酬和责任的规定、关于租用工具、牲畜及雇工的规定、关于奴隶等 。可以说是一些法庭判例的汇集 。
法典的结束语大约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说明他所制定的法典的公正性,“为使国中法庭便于审讯,为使国中宣判便于决定,为使受害之人得伸正义”;第二,强调他的法典的不可破坏性,谁敢破坏、不遵守法典,就将遭到严惩,以保护法典的权威性 。“以后千秋万世,国中之王必遵从我在我的石柱上所铭刻的正义言词,不得变更我所决定的司法判决,我所确立的司法裁定,不得破坏我的创制 。”
法典反映了当时的土地关系,其基本格局是王室土地和私人占有的土地并存 。关于王室土地又可分为三个部分,即王室直接享用的土地,包括王室庄园和牧场、花园等;分配给为王室服务的人员的土地,称为“服役田”或“供养田” 。凡为王室担负某种义务之人(包括祭司、商人、手工业者、军人、官吏等),均可享有一份与其所负义务相当的份地作为报酬 。其中除军人的土地外均可转让或买卖,但所有权归王室,服役之人只有使用权和占有权,士兵的土地不得买卖和转让;出租地,由纳贡人耕种,不能买卖和转让 。私有土地可以买卖和转让、继承、抵押,法典保护私人占有的土地及占有者对土地的权利 。如法典第36条说:“里都(兵种名称,可能为重装兵)、巴衣鲁(兵种名称,可能为轻装兵)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不得出卖”;第37条:“倘自由民购买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则应毁其泥板契约,而失其价银,田园房屋应归还原主”;第38条:“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不得以其与所负义务有关的田园房屋遗赠其妻女,亦不得以之抵债”;第39条:“如田园房屋系由其自行买得,则彼得以之遗赠其妻女,亦得以之抵偿债务”;第40条:“神妻(女巫之一种)、塔木卡尔或负有其他义务之人,得出卖其田园房屋,买者应担负与其所买田园房屋有关之义务(按:但应排除士兵和纳贡人的负有义务之田园房屋)” 。
从法典可以看出,古巴比伦时代存在一种等级制度,社会地位最高的是阿维鲁(Awilntn),他们是阿摩利人征服者,是全权公民,在公社中占有土地是保持其公民身分和地位的前提条件,在公社中丧失土地也就丧失阿维鲁的身分和全权公民的地位 。属于阿维鲁等级的有王族成员、大官吏、高级祭司、大商人塔木卡尔、拥有小块公社土地的农民和自由手工业者等;其次是穆什金努(Mnskenntn),他们是无公民权的自由民,有的可能拥有奴隶,法典中提到有“穆什金努之奴”,但大部分穆什金努则是被剥削者 。穆什金努没有自己的土地,但可因为王室服务而获得王室份地的使用权,从法典条文可知,其社会地位低于阿维鲁,其起源尚有争论;再者是奴隶(男奴称为瓦尔杜姆,女奴称为阿穆吐姆)社会地位最低,他们同牲畜一样被视为奴隶主的财产,可以任意买卖、转让、租借和赠送 。从法典条文可知,这三个等级的人其法权地位迥然不同,如伤害阿维鲁的眼睛或骨头,必须受到同样的惩罚,伤害穆什金努的眼睛或骨头,则不必受到同样惩处,只需赔偿银子即可;伤害了奴隶则只需向奴隶主赔偿,奴隶完全没有法权资格 。
法典反映出古巴比伦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其基本特征是家长制的明显存在 。父亲有权将子女拿去抵债,乃至抵命 。
虽然到古巴比伦王国时期,两河流域奴隶制社会已发展1000多年,而法典中仍保存了若干原始社会时代法权的残余,如同态复仇(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即若伤害了阿维鲁或其子的眼睛,则要伤害者或其子的眼睛作为惩罚)即是一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