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海南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产规范( 四 )


2、化制法2.1干化法2.1.1可视情况对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处理 。
2.1.2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输送入高温高压容器 。
2.1.3处理物中心温度≥140℃,压力≥0.5MPa(绝对压力),时间≥4h(具体处理时间随需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
2.1.4加热烘干产生的热蒸汽经废气处理系统后排出 。
2.1.5加热烘干产生的动物尸体残渣传输至压榨系统处理 。
2.2湿化法2.2.1可视情况对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处理 。
2.2.2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送入高温高压容器,总质量不得超过容器总承受力的五分之四 。
2.2.3处理物中心温度≥135℃,压力≥0.3MPa(绝对压力),处理时间≥30min(具体处理时间随需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
2.2.4高温高压结束后,对处理物进行初次固液分离 。
2.2.5固体物经破碎处理后,送入烘干系统;液体部分送入油水分离系统处理 。
3掩埋法3.1直接掩埋法3.1.1掩埋坑体容积以实际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数量确定 。
3.1.2掩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要防渗、防漏 。
3.1.3坑底洒一层厚度为2-5cm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 。
3.1.4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1.5m以上 。
3.1.5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消毒 。
3.1.6覆盖距地表20-30cm,厚度不少于1-1.2m的覆土 。
3.2化尸窖3.2.1化尸窖应为砖和混凝土,或者钢筋和混凝土密封结构,应防渗防漏 。
3.2.2在顶部设置投置口,并加盖密封加双锁;设置异味吸附、过滤等除味装置 。
3.2.3投放前,应在化尸窖底部铺洒一定量的生石灰或消毒液 。
3.2.4投放后,投置口密封加盖加锁,并对投置口、化尸窖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 。
3.2.5当化尸窖内动物尸体达到容积的四分之三时,应停止使用并密封 。
4.发酵法4.1发酵堆体结构形式主要分为条垛式和发酵池式 。
4.2处理前,在指定场地或发酵池底铺设20cm厚辅料 。
4.3辅料上平铺动物尸体或相关动物产品,厚度≤20cm. 4.4覆盖20cm辅料,确保动物尸体或相关动物产品全部被覆盖 。堆体厚度随需处理动物尸体和相关动物产品数量而定,一般控制在2-3m. 4.5堆肥发酵堆内部温度≥54℃,一周后翻堆,3周后完成 。
4.6辅料为稻糠、木屑、秸杆、玉米芯等混合物,或为在稻糠、木屑等混合物中加入特定生物制剂预发酵后产物 。
进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时,应通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或检疫人员现场监督和签字确认,并现场摄像或拍照记录处理过程,做好补贴申领 。
五、建立规章制度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和上墙明示以下各项规章制度: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台帐管理及信息报送、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肉品质量追溯、缺陷产品召回、日常消毒管理、证章标志管理等制度 。以下为各项制度样本,供各屠宰企业参照 。
(一)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1、屠宰厂(场)分管负责人为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的负责人;生猪进厂(场)检验员为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
2、进厂(场)检验员应24小时值班,不得漏检 。
3、进厂(场)检验应对生猪的整体状态进行检查,包括是否患病、伤残、灌水以及有其他异常情况,并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
4、进厂(场)检验验收合格的生猪,赶入待宰圈进行宰前停食静养,并填写进厂(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