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条和天下香烟保质期是多久 和天下整条香烟保质期( 三 )


四、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御贵公司将涉案商标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2.四被告在涉案白酒、茶叶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和天下”香烟商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标识;3.御贵公司、李正华、乾广公司在商品展销过程中故意将原告的“和天下”香烟与涉案白酒并列展示 。
关于原告主张的第一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 误导公众 ,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 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 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对于同一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作出区分: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 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 , 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 。具体到本案 , 一方面 , 御贵公司的企业字号为“御贵和天下” , 其对于该企业字号的使用系以较小且相同的字体尺寸将完整的企业名称标注于涉案白酒商品包装盒底部 , 其不存在将该企业字号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的情形 , 故不涉及对涉案商标权的侵犯 。另一方面 , 御贵公司的企业字号虽包含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和天下”文字 , 但有前缀“御贵”二字加以区分 , 且御贵公司所属白酒行业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同 。在不考虑因使用被控侵权商标和被控侵权的包装、装潢所致的混淆后果的情况下 , 仅凭御贵公司在涉案白酒商品上对其完整企业名称(包含“御贵和天下”字号)的正常标注使用 , 尚不足以单独引起产源混淆的后果 , 亦不足以导致主体混淆 , 即不会误导相关公众认为御贵公司和原告之间存在特定关联 。故原告所主张的第一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成立 。
关于原告主张的第二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 ,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 , 经过原告多年持续经营 , “和天下”商标及“和天下”香烟商品的包装、装潢(以下简称涉案包装、装潢)均已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 并在高价香烟品类中有一定市场占有率 , 属于原告旗下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包装 。被控侵权白酒商品的其中二款(包装盒上标注“30”“20”)的包装、装潢与涉案包装、装潢相对比 , 首先 , 两者均在包装正面约占三分之二面积的上部区域内印制了竖直排布的“和天下”金色文字以及由细小象形图案密集拼聚而成的长方形图块 , 长方形图块在该区域内占据一半面积 。两者仅在“和天下”文字和长方形图块的左右方位设置上不同 , 涉案包装、装潢的文字在左 , 长方形图块在右 , 被控侵权白酒包装的文字在右 , 长方形图块在左;其次 , 两者均在包装中下部位置设计有金色横条装饰 , 该金色横条将上部含“和天下”文字及长方形图块的区域与下部含其他横排金色文字的区域隔开 。其中 , 标注“20”的白酒包装金色横条与涉案包装、装潢一致 , 无花纹设计;标注“30”的白酒包装金色横条设计有花纹 , 与涉案包装略有区别 。再次 , 涉案包装、装潢与被控白酒的包装、装潢采用的整体颜色搭配亦较为接近 , 均以深色背景辅以金色文字、金色横条以及由红色细小象形图案密集拼聚而成的长方形图块 , 其中 , 金色文字、金色横条以及长方形图块均采用烫金工艺使之呈现出反光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