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二 )


5. 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
个人权利与义务:公民个人(自然人)集体权利与义务: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法人等集体 三、权利与义务的联系 从结构上看,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从数量上看,二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从产生和发展看,二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第三节 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 一、历史上各种法的表现形式 大体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等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概念
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成文法(制定法):在现代民法法系国家成文法的法律文本通常采取法典形式 。不成文法(非制定法):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
(二)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其影响
(1)成文法明确具体,便于实施(2)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4)成文法有较好的预防作用,在事前较好地发挥对社会的警示作用(5)成文法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有利于采取以制度更新为动力的改革
(三)不成文法相对于成文法的优点及其影响
(1)不成文法易于适应社会现实(适应潮流)(2)不成文法不存在背离立法原意的问题(文字对法律意愿的解读差异)(3)不成文法易于发挥司法官员的创造性 三、法的形式与法的传统 法的传统是指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总和中国古代的法律不但重视制定法,而且重视礼 。第四节 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也即根据这种共性或历史传统来划分法的类别凡属于具有某种共性或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西方法学家认为 主要法系有三个: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以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二、民法法系 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首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法国法系:《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 。德国法系:德国法系是以《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社会利益 。涉及地区与范围: 除了法国、德国及拉丁和日耳曼语系各国外,还包括日本、埃及、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中美洲的一些国家三、普通法法系 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但不限于普通法,它还包括衡平法和制定法两个分支,即美国法系和英国法系 英国法:是单一制国家的法律,不成文宪法制,英国法院并没有审查议会所制定的法律的权力美国法:有联邦法和州法之分,成文宪法制,最高法院拥有审理一般法律是否违宪的权力 涉及地区和范围 英国及英国曾经的殖民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