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场流行议罪罚款制度:犯错后缴议罪银即免罪

清乾隆年间 , 官场上流行“议罪罚款”制度 , 说白了 , 议罪罚款制度就是官员犯了错 , 上缴一笔“议罪银”便可免罪 。《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卷四十八明载:
“官员承问引律不当 , 将应拟‘斩’、‘绞’人犯错拟‘凌迟’ , 及应拟‘监侯处决’人犯错拟‘立决’者 , 承审官降一级调用 , 审转官降一级留任 , 臬司罚俸一年 , 督抚罚俸六个月 。”
议罪罚款制度开始施行时 , 目的只是针对一些较小的过错 , 在尚不足以撤职降职的前提下使用 , 让官员感到有点肉疼 , 以便从此更加严谨为官 。但后来事情悄悄发生了变化 。来看当时被罚款的封疆大吏李质颍给乾隆帝的奏疏:
“奴才于浙江巡抚任内未行奏参王燧 , 情愿罚银十万两;粤海关监督任内奏事错误 , 情愿交银二万两;四十六七两年关税盈余短少 , 部议赔银三万六千余两;广东盐案不实 , 情愿罚银十万两 。
奴才自四十六年起至本年 , 交过造办处广储司共银十四万两 , 其余十一万六千余两 , 理宜竭力凑缴 , 按限完纳 , 庶于寸衷稍安 。但现在变产凑交 , 一时售卖不及 , 又恐有误限期 。
奴才昼夜惶悚 , 无计可施 , 唯有叩恳圣主恩施格外 , 准于明年起每年作为二季 , 交银一万五千两 , 奴才得以设法竭力 , 及时估变交纳 。”
奏疏中 , 李质颍承认四次工作失误 , 累计认罚26.6万两银 , 但缴纳罚银14万两后 , 说一时难以凑齐 , 请求宽限 。尽管奏疏有哭穷之嫌 , 但动辄数十万两银子 , 已不止于对官员的惩罚 。目的由惩治转为敛财 , 其遗患无穷 。
首先 , “议罪银”没有明确的数额 。皇帝不说罚多少 , 受罚者自己就只能往高里报 , 万一报少了 , 皇帝不满意 , 给顶回去 , 那就丧失了缴钱免罪的机会 。没有规矩 , 而又是惯例 , 潜规则最终只有败坏纲纪的份 。
其次 , 交了钱就可以免罪 。受罚者食髓知味 , 会丧失对渎职违法的警惕 。反正花钱就能摆平 , 那就屡犯屡罚、屡罚屡犯 , 千锤百炼 。花钱免罪 , 无疑是犯法渎职这种普世罪恶的包庇与纵容 , 引发社会对善恶判断的失序 。
第三 , 受罚者白花花的银子拿出去了 , 他还得拼命把这些钱挣回来 。即使不为盈余 , 他也得把这个窟窿堵上 , 想方设法抠钱 。这种情况下 , 哪里还有心思理政 , 哪里还会想着为民服务?他得先为钱服务 。最重要的是 , 他通过什么方式搜刮钱财?当然是违法手段 , 你能指望他按部就班 , 一分一分地挣辛苦钱?那样猴年马月他也挣不够这笔巨款 。于是 , 一层层盘剥下去 , 最后都转嫁到最底层的老百姓身上 。
那么 , 被罚的钱哪里去了呢?如果进入国库 , 用于发展民生 , 花到老百姓身上 , 倒也罢了 。而事实上这些钱最后都进了内务府 , 也就是皇帝的私人账户 。
据说 , 广储司银库所收罚款 , 每月都要将数目开单呈报给乾隆皇帝的大管家和珅 , 开报时要逐项列报罚款人之姓名 , 缴款数目 , 以及已缴未缴情况 , 再由和珅转奏皇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