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是怎样严惩逃亡士兵的?古代如何处置逃兵】处置逃兵的法律演变
中国古代战争中 , 士兵都是被强制服役的农民 , 在大多数时代 , 当兵并不能带来身份上、经济上的明显好处 。在“身体发肤、受之父母 , 不敢毁伤 , 孝之始也”(《孝经》)的文化环境下 , 当兵要冒身体毁伤、陷己不孝的下场 , 也很难得到精神上的激励 。因此古代统治者为了能够驱使士兵为自己卖命 , 只好严惩逃兵 。曹魏的“士亡法”并非个案 。
现在可以看到的最早的处置逃兵法律 , 是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军爵律》两条条文 。一条是规定士兵每五人编为一“伍” , 其中有一个士兵逃亡的 , 其余四人都要受罚两年的劳役(如有战功斩敌一颗首级可以免罚) 。这种连坐法使全体士兵出于自身安全考虑而互相监视 , 大概是各国军队普遍实行的 。另外一条规定 , 如果在战场上“失踪” , 军队已经上报他阵亡、国家对他的后人进行了抚恤、授予爵位 , 可是后来查明他是在战场上逃跑 , 并没有死 , 就要剥夺他后人所得的抚恤及爵位 。这人日后回到家乡 , 就“以为隶臣” , 成为国家奴隶 。
商鞅变法后 , 秦国的士兵在战场上斩获敌军一个首级就可以获得一级爵位 , 国家按照爵位来分配土地 , 授予种种法律上、社会生活上的特权 。因此秦国军队总的来说士气高涨 , 被孙卿子评为是战国最强的军队 , “齐之技击 , 不可以遇魏氏之武卒;魏氏之武卒 , 不可以遇秦之锐士”(《荀子·议兵》) 。因此逃兵问题或许不那么严重 , 处罚还不算很重 。
唐律的《捕亡律》将逃兵罪名区分为已出征临战时的逃亡、平时镇守驻防时的逃亡两大类 。凡是军队已出征上战场 , 士兵逃亡一日徒一年 , 一日加一等 , 逃亡超过十五日判处绞刑 。如果是在作战时逃亡的处斩首 。凡是平时镇守驻防 , 士兵逃亡一日杖八十 , 三日加一等 , 最高加到流配三千里为止 , 没有死罪 。
唐末五代时期军阀混战 , 为了防止士兵逃跑 , 朱温(后梁太祖)下令在士兵脸上刺上军号(用针刺字后再涂上墨汁) , 在道路关口设立岗哨盘查 , 发现刺字的逃兵就予以处死 。这个办法迅速被各个大小军阀采用 , 也被宋代继承 , 士兵一律刺面 , 并设“逃亡之法” 。刺面的禁军逃亡 , 满一日处斩首 。北宋仁宗改为逃亡满三日 , 斩首 。北宋神宗王安石变法期间改为逃亡满七日 , 处斩首 。这个法律一直维持到南宋灭亡 , 只不过各代皇帝往往下诏特赦逃兵的死罪 。
明律继承了唐律将逃兵罪一分为二的立法原则 , 但不采用按照逃亡日期来定罪量刑 。《兵律·军政》规定 , 军官军人出征时逃亡的 , 初犯杖一百 , 充军继续出征;再犯者处绞刑 。而各地驻防军人逃亡的 , 初犯杖八十 , 继续服役;再犯杖一百 , 发往边远地区充军服役;三犯处绞刑 。
清律沿袭了明律的规定 , 只是将两种逃兵罪名的绞刑都改为“绞监候”(监禁等待秋审最后决定是否执行绞刑) 。可是在后来的清代条例里 , 却不分出征、驻防 , 只要是“在营”的将士逃亡的 , 一律加重为斩立决(不经秋审报朝廷核准后立即执行死刑) 。在战争结束前自首的 , 发遣到各省驻防八旗为奴;战争结束后才自首的仍然斩立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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