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教师资格认定 2023襄阳樊城区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教师资格认定 2023襄阳樊城区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全文

樊城区教育局关于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湖北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和襄阳市教育局《关于2023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 , 现将我区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樊城区辖区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樊城区的公民和驻樊城区部队现役军人、现役武警可在樊城区申请认定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 。
2.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襄阳市教育局认定 。
3.户籍所在地为团山派出所、米庄派出所、车城派出所、七里河派出所、紫贞派出所、刘集派出所和富康路派出所的申请人不属于樊城区辖区,需要在高新区社会事务办进行认定 。

4.申请人每年只可以申请认定并取得一种教师资格证书 。
二、学历标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学历为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学历为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学历为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经省教育厅批准成立的中等师范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幼师班学前教育专业可视为合格学历,但还需提供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 。
三、普通话标准
申请语文学科、小学全科和幼儿园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申请其他学科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
四、网报时间
1.春季网报时间:4月10日至4月21日(9:00—17:00)
??秋季网报时间:9月15日至9月28日(9:00—17:00)
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网报入口”进行申报 。申请人网报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 因漏报、错报、瞒报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本人负责 。

2.网报咨询电话:0710—3818420??
【襄阳市樊城区教师资格认定 2023襄阳樊城区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全文】3.网报咨询QQ群:661820745
4.官方网站:http://www.fc.gov.cn/
五、现场确认时间
1.现场确认时间:?
春季现场确认时间:4月17日—4月21日
秋季现场确认时间:10月9日—10月13日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
2.现场确认地点:樊城区行政审批局二楼教师资格认定窗口(樊城区长虹北路5号) 。
3.现场确认咨询电话:0710—3155710 。
4.现场确认需提交材料如下:
 ?。?)本人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户口本或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学历证书原件 。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公民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查询开具证明;
 ?。?)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服役地申请的,应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如证件上不能显示服役所在地,另需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 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写明申请人服役所在地 。
六、体检时间
1.春季体检时间:4月22日上午8:00(请提前15分钟签到)
??秋季体检时间:10月15日上午8:00(请提前15分钟签到)
2.体检地点:襄阳市中医医院体检中心(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24号) 。
3.体检咨询电话:0710—3452429 。
请通过现场确认的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和1张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应与网报照片一致,照片背面用蓝色圆珠笔写清姓名、身份证号)到襄阳市中医医院体检中心领取体检表,进行集中体检,体检结束后请将体检表交体检中心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检的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 。
七、教师资格认定
根据《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 经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和集中体检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 , 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
八、其他事项
1.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和体检,因申请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 , 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
2.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 并依据教师资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3.教师资格证书不提供邮寄服务,需自行领取 。
4.未尽事项按《襄阳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襄教文〔2018〕85号)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