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村委调解协议书 调解土地矛盾纠纷协议

【案情简介】
2000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村民邵某某与同村村民唐某某协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自愿互换耕地0.5亩,但不改变土地权属 。之后,唐某某将换来的0.5亩土地用于自建房,而邵某某至今一直在耕种换来的0.5亩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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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沪通铁路项目开始规划建设 。征地前期,唐家210平方米的土地被划入了征地红线,刚好都在与邵家交换的0.5亩土地范围内 。唐提出,虽然土地已经换了,但是土地产权还是他的 。他们只是换了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还是自己的,所以征地补偿款应该补偿给他 。唐某某和邵某某为了两块交换了20年的土地一直争执不下 。双方协商数次,未达成一致 。为防止事态扩大,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于2021年8月某日主动介入调解 。
【调解结果】
在村协调委员会的组织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邵某某同意从征地补偿款中一次性划拨3000元给唐某某;
2.唐某某同意将征地补偿款交由委员会保管,补偿款拨付后,由委员会调解员当面发放;
3.为避免双方日后发生纠纷,调解协议由两名村民见;
4.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整理装订后交司法所登记一份 。
调解协议签署后,双方再次握手,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
【案例点评】
通过调解员的努力,本案达到了村民间矛盾不移交、不出村、就地解决矛盾的目的,双方都很满意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迅速安抚和稳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面对当事人的疑惑,积极引导当事人遵循法律规定,避免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情绪,从而为纠纷责任的认定和纠纷案件的处理建立必要的条件和基础 。调解员凭借丰富的调解经验和对法律、心理、伦理、习俗、邻里关系等诸多方面的综合知识,引导双方通过理性协商解决纠纷,防止纠纷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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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出让违约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1)继续执行 。是指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履行,直至实现合同目的 。这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特定,必须执行的情况,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和特殊型号或规格的部件 。
(2)采取补救措施 。是指债务履行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进一步履行的情况下,只有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才能达到合同目的或者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 。例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返工、退货、降格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3)违约金 。指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钱,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并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的违约责任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 。但是,当事人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当履行债务 。
(4)赔偿 。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害金额予以赔偿 。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