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秦时代法律规定:刑讯逼供合法但列为下策】在我国古代,刑讯逼供是一种残酷黑暗的法律制度 。早在西周时期的《礼记·月令》就有记载:“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 。”“肆掠”指的就是刑讯,仲春之月要停止“肆掠”,也就是说其它时节是允许刑讯的 。秦朝的刑讯制度规定:能根据供词追问,不用拷打而得到案件实情的是上策,而用拷打的方法得到实情的则是下策 。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先尽听其言而书之”,让犯人充分陈述,把话说完,再根据疑点发问,经过多次追问而仍然欺诈且拒不服罪的,就要依法“笞掠” 。秦律虽然提倡不用刑讯逼供的办法审案,但也承认了刑讯的合法性 。
西汉时期的司法机关在审讯中,把犯人的口供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进一步确立了刑讯制度 。按汉律规定:如果判官认为罪证确凿而犯人仍不认罪,就可采用刑讯的方法 。后世的唐宋等朝代也大多依汉朝的规定 。
《唐律疏议》记载:“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 。”唐朝由于审判经验的积累,刑讯方法也制度化,如规定拷打犯人不得超过三次,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限制缺乏约束力,连唐朝皇帝也承认司法机关“肆行惨虐,曾靡人心” 。武则天时,为排除异己,巩固自己的统治,启用了一大批酷吏,刑讯逼供更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著名酷吏来俊臣审问犯人时“不问轻重,多以醋灌鼻,禁地牢中” 。在这种威逼下,囚犯“战栗流汗,望风自诬”,许多良善之人被屈打成招,导致了一大批冤假错案的发生 。
古代刑讯逼供的制度化,不仅是由于封建统治者巩固其统治,还与古代的定案方式本身有密切关系 。古时候,犯人的口供历来被认为是判决的主要依据,明朝规定“必据犯人之招革,以定其情” 。清朝说得就更明白了:“断罪必取输服供词 。”但怎样才能得到口供呢?犯人如果自愿招认,那自然好;如果不招认,那就必须使用刑讯了 。特别是有些特殊案件,上级严限时日催促结案,刑讯逼供就成为必要的手段了 。如今,刑讯逼供被认为是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 。
- 大航海时代4 全宝物图鉴最新 大航海时代4 全宝物图鉴
- 地球下一个冰川时代会在什么时候来临?
- 春秋时代第一大美女:息哀侯因她亡国丧命
- 距今7千万年!西班牙现恐龙时代龟化石
- 兰陵王是哪个时代 兰陵王是哪个朝代的人
- 司法考试报考条件 非法律专业 司法考试报考条件
- VR对法律的影响有哪些
- 全棉时代是哪里生产的 全棉时代的简介
- 未成年消费退款法律 未成年人在游戏中高额消费,费用能退还吗?最高法终于出手→
- 赵氏的意思 肇事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