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续展正式农药登记证应该怎么做( 四 )


第十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
第十一条 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
第十二条 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 。
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
第十四条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
第三章 登记审批
第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
第十六条 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
第十七条 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 。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
第十九条 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
第二十条 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
第二十一条 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 。续展有效期为一年 。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 。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 。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