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续展正式农药登记证应该怎么做( 二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农药登记证是农药进入市场销售必须取得的三证之一,农药申报人必须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内容提供有关材料,进行毒性、残留、环境、药效等试验,并将材料提交至农业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方能取得农药登记证 。国家农药登记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药登记提交的资料:1、资料真实性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声明;2、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的初审意见(境外申请人可以不提供);3、申请表(按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设计的相应申请表填写);4、产品摘要资料;5、产品化学资料6、毒理学资料(制剂要求急性毒性,原药要求**资料,但相同原药或过保护期原药除外);7、药效资料(原药不要求);8、残留资料(原药不要求);9、环境影响资料(制剂、原药一般均要求);10、相同农药产品证明材料(对相同农药产品);11、技术鉴定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12、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13、制剂所用的原药来源和登记情况证明(对制剂产品);14、其他包括企业简介、工商营业执照、产品专利、商标说明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药登记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药登记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修订决定
农业部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年7月27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农业部决定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二十一条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农业部令(第9号) 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04年6月25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4月27日农业部令第20号,2002年7月27日农业部令第18号修订)1.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修改为:“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第三目修改为:“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第四目修改为:“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2.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目修改为:“……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第三目修改为:“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农药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
”第五目修改为:“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3.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修改为:“经过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其生产者须向农业部提出原药和制剂正式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国务院农业、化工、卫生、环境保护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第五目修改为:“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年内组织完成正式登记评审 。”4.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新化合物的农药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予以保护 。”5.第九条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质量和首家登记产品无明显差异的,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内,经首家登记厂家同意,农药生产者可使用其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记6年后,农药生产者可免交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 。”6.删除第九条第三款 。7.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农药分装登记的申请,应当经农药生产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