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关于养狗条例的规则 临沂市养狗的处罚条例

临沂关于养狗条例的规则 临沂市养狗的处罚条例

【临沂关于养狗条例的规则 临沂市养狗的处罚条例】临沂市不文明养狗的处罚条例
自即日起,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联合组织开展城区不文明养犬行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 对养犬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曝光 。

(一)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
(二)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三)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四)携犬进入相关单位、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五)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或者不由成年人牵领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 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六)携犬出户不及时清除犬粪的,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讲文明、树新风,遵规守约、文明养犬,是每一名市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积极行动起来 , 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抵制并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养犬行为,主动参与到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中,为建设文明、安全、和谐、美丽的临沂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