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根据以上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律师无权阅卷;在检察院起诉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
【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阅卷吗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可以阅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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