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办理护照 丹东护照签发申请条件

丹东办理护照 丹东护照签发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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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昵胧孪钜婪ú皇粲诒拘姓刂叭ǚ段У?nbsp;,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ㄈ┥昵氩牧洗嬖诳梢缘背「拇砦蟮?,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ㄋ模┥昵氩牧喜黄肴蛘卟环戏ǘㄐ问降?nbsp;,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ㄎ澹┥昵胧孪钍粲诒拘姓刂叭ǚ段В昵氩牧掀肴⒎戏ǘㄐ问?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丹东办理护照 丹东护照签发申请条件】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