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流程 北京买二手房详细流程( 四 )


第四十二条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交易所网站公布的交易服务费标准支付服务费 。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三条交易双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其他交易确认文件后,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双方支付服务费,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 。实物资产转让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在双方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后,交易所将出具实物资产交易证明 。
第四十四条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转让标的名称、项目编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转让底价、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付款方式、交易所审核结论等 。
第四十五条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印制,不得手写或者涂改 。
第四十六条实物资产交易凭证仅作为交易双方进入市场的证明 。转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需要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第八章 其 他
第四十七条交易所和出让人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或者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参与实物资产转让的各方均有义务对其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之外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
第四十八条转让标的转让前,转让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转让标的 。
第四十九条实物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中止或终止的,参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止和终止操作规程》执行 。
第五十条实物资产转让发生争议时,交易当事人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调解,由交易所参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争议调解操作规程》执行 。争议涉及交易所时,交易当事人可以向交易所监管机构申请调解 。
第五十一条实物资产转让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易秩序;
(二)以权属不清的实物资产进行交易;
(三)采用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4)转让方超越权限,擅自转让资产;
(五)转让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项的;
(六)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者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交易所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公平的;
(七)交易双方私下进行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当事人违反上述禁止行为的规定,应当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给相关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
第五十二条交易所根据本规则进行的审核均为合规审核,交易各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
第五十三条实物资产转让的相关材料由交易所备案 。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实物资产转让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司法机关对实物资产转让有特殊要求的,交易所应当对相关交易活动做出相应安排并予以公布 。
第五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存货等资产的转让,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
第五十七条境外实物资产转让和自然人拥有的实物资产转让参照本规则执行 。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自2022年5月9日起施行,原于2019年6月18日试行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操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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