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检察院 对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有多大


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检察院 对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有多大

文章插图
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检察院 对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有多大 (1)、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的任务
(2)、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作用
(3)、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步骤阅读
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检察院 对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有多大

文章插图
1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一规定指出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更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任务:对叛国、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令、政令统一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及其执行,以及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2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作用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参与诉讼的全过程:从立案、侦查(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侦查监督、提起公诉、支付公诉、审判监督,直到监督判决的执行 。这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职权、地位及其发挥作用的不同之处 。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阶段,人民检察院的权利和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1)侦查阶段 。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依法立案侦查或交由公安机关侦查;有权直接受理案件,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 。其实施的侦查行为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和调取证据;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另外,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进行补充侦查,还可以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对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更正 。(2)提起公诉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凡是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一规定指明了人民检察院对公诉案件的绝对审查权能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审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对公安机关审查终结的案件,有权退回,要求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提起公诉;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审判阶段 。由于人民检察院负有司法监督职能,所以在审判阶段中,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既有公诉人的地位,行使公诉人的职权,又有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行使监督职权 。在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的具体权力有: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和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庭上经法庭许可,有权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员;参加法庭辩论;对法庭违法审判提出纠正意见 。对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定、判决有权依法进行抗诉;对自诉案件也有权派员出庭,监督法庭审判活动 。(4)执行阶段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和判决裁定情况进行监督 。对执行中的违法情况,有权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 。对执行的监督具体表现在:对死刑执行时有权派员赴执行现场监督死刑的执行;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无罪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以及监外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如果有违法情况的,有权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