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反新广告法处罚( 二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0日 , 1996年12月30日作出修改 , 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兽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1992年8月8日发布 , 1992年10月1日执行)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3日)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3月8日发布);《药品广告管理办法》(1992年6月1日发布施行)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3月22日)、《药品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农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10月1日施行);《食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10月1日施行)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7年2月1日施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7年2月1日施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发布);《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7日发布 , 1999年12月30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 自2000年1月1日起 , 对低度发酵酒(葡萄酒、水果酒、黄酒等)的广告不再实行发布数量、时间、版面的限制);《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发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995年12月8日发布);《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1996年2月29日发布);《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局第81号令;《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第84号令等 。
三、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的:
《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 。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 美化市容景观 , 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户外广告市场 , 提高户外广告设施的档次和品位 , 有效配置城市户外广告资源 , 促进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 , 是指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 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等(下称设施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招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公益广告牌、路牌、宣传栏(画)、站牌、牌匾、指示牌、画廊、实物造型等构筑设施;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的临时性彩旗、条幅、气球等其他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包括:
(一)独立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 , 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的广告 , 如带支架的广告牌(包括擎天柱广告牌)、灯箱、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和电子显示屏、实体广告等;
(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着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 。如气球、布幅等;
(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 。如墙面牌匾、建筑标牌、电子显示屏、悬挑广告、楼顶广告、檐下悬挂广告、道旗等;
(四)粘贴式:指以粘贴方式附着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 。如各种告示、招贴、标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