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 , 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申请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申请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三)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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