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 , 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 , 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 ,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监视居住转刑拘法条 刑拘转监视居住条文有哪些】
- DNF如何给自己的小号转游戏币 dnf手游金币怎么转给大号
- 蒲草韧如丝,磐石无转移,山无棱,天地合,才敢与君绝 蒲草韧如丝
- 应收账款周转率包含应收票据吗 应收账款周转率包含应收票据吗
- 可转债和股票之间的关系 可转债和股票的关系
- 芼怎么读 辗转怎么读
- 宁波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指南 宁波养老保险转移要去哪里办手续
- 宁波医保怎么转移异地 宁波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怎么办理
- 股权变更交什么印花税 股权变更印花税怎么交
- 微信转账单号怎么查对方的微信号 查微信转账记录怎么查
- 股权转让的实施程序是哪些 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