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管理 常德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

常德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管理 常德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

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
旧《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 , 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该部分的规定较为宽泛 。
199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则对相关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常德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管理 常德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民法典》的出台,并未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作出实质性的变化 , 更多的只是将《婚姻法》中的规定和《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做了结合 。
《民法典》第1084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 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 , 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该规定根据子女的年龄划分了3个年龄段 。

第一阶段为不满两周岁
法律规定,在该年龄段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而不再考虑子女是否处于哺乳期的问题 。
有原则那必然也有例外,若现实生活中母亲此时患有重病,连自己都需要他人照顾 , 亦或是母亲患有精神疾病 , 有随时发病伤害子女的风险等,此时 , 子女便不宜由母亲抚养 。
第二阶段为二周岁至八周岁
法律规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来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该条将现行《婚姻法》中还需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的规定删去,改变了以往可能还会考虑双方父母利益的做法,而完全站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 。

那如何体现“最有利”这一原则呢?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父母是否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和居住环境、是否有影响孩子成长的不良嗜好和言行、是否有正确的教育理念、老人帮助照顾未成年子女的参与度等,都是法官会去考量的因素 。
第三阶段为已满八周岁
法律规定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该部分将先前规定的10周岁降至了8周岁,主要是考虑到《民法典》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先前的10周岁降至了8周岁,因此此处也做了变更 。
8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自己较为独立的意识,可以做出更愿意与谁一起生活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并不会强人所难,因此在这个阶段孩子的意愿是法官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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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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