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唐宋时期的有期徒刑为什么很少超过两年?( 二 )


高到什么程度呢?从汉朝到隋唐,大赦的频率在逐步的增加,到了唐宋时期达到了顶峰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唐宋时期,平均十八个月,皇帝就会发布一次大赦令 。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徒刑的年限一般都比较长,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还有无期徒刑 。
可是在封建社会的唐朝,徒刑最高期限只有三年,的确有一定的道理 。在大赦的频率高达1.57年一次的情况下,刑期未满就被赦免放出的事情并不少见,所以订更高的年限也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 。
大赦之外还有特赦
大赦之中,也有许多门道 。
有一种大赦,叫郊赦,即皇帝到南北郊祭祀天地后颁行的大赦 。汉文帝十五年 “夏四月,上幸雍,始郊见五帝,赦天下” 。
这是比较早的记载 。自晋以后,一般都在南郊祭天时行大赦,郊祀年年举行,并不是每次都行赦 。到宋代,郊赦成了定制,皇帝每三年一次亲祀南郊,同时颁行大赦 。
还有一种叫恩常赦,也就是指恩赦和常赦 。
恩赦是遇到非常庆典进行的赦免 。一般除谋反大逆、谋杀故杀、十恶等真犯死罪以及军务获罪、隐匿逃人、侵贪入已不赦外,其余一概赦免 。
常赦是指寻常的或按常例进行的赦免 。一般限制较严,凡刑律中“常赦所不原”条开列的罪名,除非诏旨临时有特别规定外,都不赦免 。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赦免制度,叫特赦,古时又叫曲赦,即局部地区的赦宥 。亦称“赦”或“特赦” 。
曲赦的名称,最初见于西晋泰始五年的“曲赦交趾、九真、日南五岁刑” 。宋马端临《文献通考》中有关于宋代赦宥制度的记载:赦免只限于京城、两京、两路、一路、数州、一州的,称曲赦 。
而颁布赦令的诏令,被称为赦书,五代、唐、宋亦称“德音” 。唐、宋时,赦书须在举行赦典的公开仪式上宣读,然后由宰臣交刑部颁发各地方,广为宣布 。
赦书有一定的体式,须写明赦宥的原因、期限、赦罪的范围等内容 。《唐律疏议·名例》载,发出赦书当天黎明以前的犯罪一律赦免 。
《旧唐书·刑法志》载,行赦那天,宫城门外右边设置金鸡和鼓,将罪犯集中到门前,击鼓一千下,宣读赦书,然后将他们释放 。该赦书用绢写好,颁布到各州 。
有这么多赦免的门道,犯人们想坐长久一点的牢狱都比较困难,更别谈高出两年以上的徒刑了 。
到了元代,大赦的频率就有所下降,大概就是平均二三年来一次,还是比较频繁的 。到了明朝就大幅度降下来了,大约是平均五年多才来一次大赦,然后到了清朝,大赦就越来越少,平均14年多才会大赦一次 。而且清朝一般采取的大赦是打了折扣的,不是把罪犯的罪行全部赦免,而是给予普遍的减刑 。
人治干涉法治,人命大于法令
对于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在他的名著《论法的精神》里曾谈到中国古代的皇帝大赦,对之批判了一通 。
他说,中国皇帝不讲道理的,没有逻辑性,因为皇帝也是最高法官,你判了他刑,你怎么又去赦免他,他觉得这个不正常,因为在欧洲判刑是法官判的,然后国王作为最后的公正主持者,来赦免罪犯 。
的确,皇帝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却总是在亲手破坏自己所指定的法律,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说到底,中国古代是一个人治的社会,法律更多是一种摆设,它的象征意义远远大于它的实际意义,刑罚成为统治者施恩的手段,法律还有什么权威可言呢?
近代各国也有大赦,但与中国古代的大赦已大为不同,不是出于恩典,而是国家的刑事政策 。大赦的适用范围最广,凡在某一时期内犯一定之罪的,都可适用,而不以特定的人为限 。大赦的赦免效力也最大,它不仅免除刑的执行,而且使罪、刑从根本上消灭,凡受大赦赦免的,不存在前科 。由於大赦是国家的一项重大行动,通常是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命令方式宣告,而不由司法机关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