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明朝仁宣两位皇帝有着什么样的政治成就?( 二 )


慎用刑律
轻刑措,也是仁宣之时的一个施政特点 。明仁宗对刑部和都察院说:“朕于刑法,未尝敢以喜怒增损,卿等鞫狱之际,亦当虚心听察,量其情实,有罪不可幸免,无罪不可滥刑 。”又说:“若联一时过于疾恶,律外用籍没及凌迟之刑考,法司再三执奏,三奏不允,至于五奏、五奏不允,同三公及大臣执奏,必允乃已,永为定制 。” 在他统治的短暂时间里,还废除了一些严刑酷法,如不许“于法外用鞭背等刑,以伤人命,尤不许加入宫刑,绝人嗣续”,还规定“自今惟犯谋反大逆者,依律连坐,其余有止坐本身,毋一概处以连坐之法 。”
明仁宗在他死前不久,颁布一份诏令,进一步告诫司法当局要根据法律判决,并在宣判前,特别在宣判死刑前要复查对犯人的指控 。此外,他禁止对犯人滥用肉刑,和在惩处时株连犯人的亲属(重大的叛逆罪除外) 。他断言,这些做法严重地违背了儒家的仁爱原则和孝道伦理 。
明宣宗即位后,不仅继续轻刑措,而且注意教化 。他说:“百姓轻犯法,由于教化未行 。” 因而命令各级官吏宜申张教化,普及法律知识,以减少犯罪的行为 。
明宣宗具有一定的司法才干,在位期间运用封建帝王的司法权力,对许多复杂的案件作出了较为公正的裁决,并改善了司法制度,既体现出明代的某些法律传统,也反映出封建时代道德与法律相结合的特点 。出于某种需要,朱瞻基对武官犯法较为宽纵,但他的司法活动对明代当时的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
严格用官
仁宣时期改革科举取士法,严格任用和考察官吏制度,严厉控制宦官,打击贪官污吏,使吏治清廉 。在用人制度上,也改变了前朝偏重进士,排斥吏员的现象,坚持任人唯贤、唯才是举 。同时从明仁宗始,设立巡抚制,以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督察 。通过一系列打击整肃,贪赃行贿现象逐渐减少 。赵翼《廿二史劄记》称:“故为守令者,无不洁已爱民,耳公于清议 。”
明宣宗有几句名言,一句是“省事不如省官” 。某巡抚要求在杭嘉湖地区增设一名专门管理粮政的布政使司官员 。明宣宗认为国家的赋税有常额,不能养冗官,驳回了他的要求 。还有一句是“安民为福” 。因某工部尚书建议修建山西圆果寺的佛塔,好为国家求福,而朱瞻基认为百姓安定就是国家的福气,用不着借修佛塔来“求福”,故斥责了他 。
正是由于明仁宗,明宣宗的作风较为开明,才有了被史家赞扬的“仁宣之治” 。
仁政爱民
仁宣二帝,不但在政治上大有作为,还爱惜百姓 。明仁宗赦免了建文帝旧臣和永乐时遭连坐流放边境的官员家属,并允许他们返回原处,又平反冤狱,使得许多冤案得以昭雪,并恢复一些大臣的官爵,从而缓和了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 。此外,在他统治时期,他两次恕免诸如齐泰、黄子澄等官员的家属,这些官员因忠于建文帝被处死 。恕免令免除其家属为奴,并发还没收的财产 。
明仁宗在他短暂的统治时期,他颁布了几道诏令,取消皇帝征用木材和金银等商品的做法,代之以一种公平购买的制度 。他还免除受自然灾害的人的田赋,并供给他们免费粮食和其他救济物品 。特别使他苦恼的是人民的频繁逃亡,流浪在永乐晚期使国家丧失大量收入 。明仁宗专门颁布一份诏令,要逃亡者重返故里,答应免除他们所欠的税,在他们所在地登记后另外还免除两年同样的税和劳役 。
明仁宗还派了一个以广西布政使周干为首的专门小组去调查某几个府的纳税负担 。它们包括应天、苏州、松江、嘉兴和南直隶及浙江的另外四个府 。明仁宗生前未看到调查报告,但它成了明宣宗实施的减税计划的基础 。明仁宗还非常关心提供直接的救济;他几次因他的大臣们对此反应迟缓而大发雷霆 。在一次地方的饥荒中,他批驳了户部官员们的提议,即只借粮给百姓而不是免费分发 。另一次,他愤怒地驳回了一些大学士请他先与户部和工部商议的要求,下令立即对一些受灾区分发救济粮和减免税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