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不是休完产假才可申领
根据自2023年1月1日施行的《韶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韶府规审〔2022〕17号)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 , 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但目前系统未能实现按月发放津贴待遇,因此用人单位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 , 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3年内,直接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3号)规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病历资料;
3、《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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