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ㄒ唬┗狙媳O展叵翟诨Ъ诘?,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ǘ┗狙媳O展叵挡辉诨Ъ诘?nbsp;, 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泰州退休待遇领取地规定 泰州地区退休养老金标准】 ?。ㄈ┗狙媳O展叵挡辉诨Ъ诘?,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ㄋ模┗狙媳O展叵挡辉诨Ъ诘?nbsp;, 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依据苏人社发〔2017〕186号文件规定: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 。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2010年1月1日以后跨地区流动就业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2009年12月31日前跨地区流动就业但在2010年1月1日以后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的 , 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及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但在2009年12月31日前跨地区流动就业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办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之后未再流动就业,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 , 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即为待遇领取地;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 , 可在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申请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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