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自由裁量空间,如何正确行使消防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二 )


2、在现行的运管法律法规中,违章处罚数额过大,弹性过大,自由裁量权很难把握
如,我们现行的《道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未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规定,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和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数额和弹性都过大 。罚款数额往往要比一个车的价值还要翻几倍,罚得可使经营者血本无归 。对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尺度,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并没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罚款什么标准 。目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潜在处罚幅度就是看行政处罚相对人是不是本地人、接受处罚态度好不好、有没有社会关系和地位、会不会说好话等,处罚幅度的大小完全取决于执法人员的主观意识 。在目前我国基层运管执法队伍法律素质都不是很高的前提下,面对这样的法律规定,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迫在眉睫 。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滋生了运管执法队伍的腐败 。
据笔者了解,在对目前运输市场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过程中,在违法情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各县市的处罚标准有很大区别 。如秭归的“黑车”被其它县所查获所罚款数额和被秭归所查获所罚款数额也是截然不同 。即使是同一个单位内,对两个完全相同的违法案件,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处罚结果也可能是迥然不同 。
这样的事实我们每个执法人员都或多或少见识过,当一辆车违法经营被运管部门查获后,经过一番“通融”后,最后被告知“下不为例”不罚款而放行;也可通过热情招待和积极“攻关”,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给予“优惠”或者变相处罚甚至不予处罚;有的运管所还出现了行政处罚的罚款“讨价还价”和“赊欠”等现象;另外,在对非法经营的“黑车”处理过程中,我们自问又有几个“黑车”罚到了1万元以上?难道都没进行处罚吗?经过“黑车”经营者的各种有效“疏通”后,运管所执法人员在对“黑车”的罚款依据上可随意找一条罚款数额较少的条款进行处罚,除去“攻关经费”后,违章经营车主也会很“划算”,自然不会因违法事实与处罚依据不符而“披皮”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这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甚至对违法事实进行变更处罚,造成同一违法事实的行政处罚出现轻重失衡、宽严失度的现象,无疑让我们对行政执法的公信力产生怀疑——执法如此随意,公正如何确保?严重影响了交通执法形象 。这种现象的存在也为部分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滋生了运管执法队伍的腐败 。
二、浅谈自由裁量权在运政执法过程中的控制办法
【法律自由裁量空间,如何正确行使消防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1、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确保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
运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是控制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关键 。各运管部门应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教育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研讨活动 。通过自查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法,查找出执法人员思想深处存在的问题,端正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者的道路素养,纠正长期以来形成的“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赋予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自主决定的“空间”,在这个“空间”范围内可随便进行行政处罚”的错误观念 。从而为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行为奠定坚实的基础 。
2、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确保统一公正执法 。
各级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情节、违法金额和行政处罚标准分解细化,对比较含糊的规定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执行依据 。避免行政处罚裁量权过大而产生的各种弊端,增强执法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