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最后怎么处理的 药家鑫最后怎么处理的 药家鑫父亲可怕( 二 )


同样,对于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严重危及社会安全与秩序的犯罪,“严”也不是绝对的,对那些主观恶性较小、客观行为较轻微的从犯、胁从犯,以及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则应该适用“宽”的刑事政策,即以“严”为原则、“宽”为例外,严中有宽 。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对于“宽”与“严”加以区分,这是基本前提 。因此,宽严相济是以区别对待或者差别处遇为根本内容的 。区别对待是任何政策的基础,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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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从严,实际上是不讲策略、不讲政策,只表决心,不敢担当 。只是怕自己担责任,而没有考虑事情是否真正做好 。
只有区别对待,才能真正体现分化瓦解,才能更好地实现教育转化,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
事实上,法治思维告诉我们,再严重的犯罪,被告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公平对待,都应当享有与其他被告人一样的诉讼权利 。如果其他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他也一样可以 。只是在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上存在差别而已 。我们在考虑认罪认罚的时候往加上“从宽”两个字,就好像两者是捆绑在一起的,认罪认罚就必然从宽,不从宽还认罪认罚干嘛?
这是实际上是一种功利主义的观念,即使不能得到从宽,认罪认罚就没有意义了吗?
去年办了一件抢劫案,上诉人之前是快递员,后来陷入微信群的赌博不能自拔,又因为老婆怀孕着急用钱,走上了犯罪道路 。到案那一起抢劫是上诉人利用经常在该小区送快递比较了解用户情况的便利,锁定女性用户,以假装送快递的方式骗开房门进行入室抢劫,最终以大量胶布缠绕口鼻的方式致被害人死亡 。
这一次是第二次上诉了,上一次上诉时又坦白了一起抢劫案,也是致人死亡 。提讯时上诉人对案件的细节有一些辩解,但最核心的诉求还是认为自己都主动交代了一起了,是立功,能不能从宽,不想死 。
我和他说,你主动交代,我们欢迎,也认可,但根据法律同种数罪是坦白,不是立功 。另外,我说两起人命在身,恐怕也难逃一死了,如果你真想法庭从宽,那就好好认罪,那些辩解意义不大,这样还有一线希望,但是我必须说希望不大 。
但是有一点我是可以承诺的,就是我可以帮助他把犯罪源头打掉,问他愿不愿意?
他非常愿意,他对这个微信赌博群也深恶痛绝 。然后,我们用了大概三分之二的提讯时间了解微信群赌博的细节,包括如何发红包猜大小的具体方式,庄家主要都是谁,入群方式,人员组成,他的手机密码等等,最终将该犯罪线索已转公安查处 。
在开庭时,我并没有为了追求维持死刑的结果就只是单方面强调案情严重的一面,我将我对这个案件的思考和犹豫都呈现出来 。
我说这个案子让检察官反复权衡,一方面上诉人非常配合,始终认罪,还主动坦白一起抢劫,并且能够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犯罪源头,认罪态度不可谓不好;但是另一个方面,本案的罪行非常严重,两条人命在身,我国又是有死刑的国家,考虑现在社会的接受程度,不判死刑恐怕公众很难接受 。因此,建议维持原判 。但是检察官想说,认罪之后虽然没有从宽,但认罪并不是没有意义的 。
一是给被害人家属以极大的宽慰,尤其是坦白出的这一起,如果上诉人不说出来,不知道何时才能真相大白;
二是作为一名父亲,虽然犯了罪,但是敢作敢当,在这个意义上也算上给自己的孩子一个“榜样”;
三是都说出来了,到了临走那一天,也可以获得自己内心的平静 。这些不是虚无缥缈的,都是实实在在的 。
上诉人在最后陈述时失声痛哭,他说希望法庭能够给他一个机会,如果不能他希望死后能将器官捐献国家,悔罪莫过如此吧 。
这就是认罪认罚的终极价值,即使被告人犯了罪,犯了罪大恶极的重罪 。而他愿意坦然面对、认罪伏法 。司法机关没有理由不接受这份善意,即使不能不能做到从宽,但是程序上多少可以适当简化,法官下判时多一份决心,死刑复核时也会踏实一些,快一些 。
面对一个自愿接受处罚的被告人,被害人的家属和公众多少也可以获得一丝宽慰,总比死不认罪、毫无悔意强吧?这些难道没有意义么?
而最重要的是,被告人获得了一个展现自己最后善意的机会,司法机关接受了他这个认罪认罚的态度就已经是对他的最大肯定,并不需要一定从宽 。有些被告人也深知罪行深重,明知不可能从宽,他不是要从宽,他只是要证明自己不是天生的坏人,还有尚未泯灭的人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