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销售安全条例?

第三十一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凡因项目内容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
第三十二条省评委会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予以受理 。
第三十三条实质性异议由省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推荐单位协助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送省评委会办公室 。必要时,省评委会办公室可以组织省评委会委员、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
【农药销售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委会办公室 。
第三十五条异议项目的推荐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调查、核实报告的,取消异议项目的本次获奖资格 。
第三十六条申报项目经省评委会办公室公示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如确需撤销的,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加具意见后报省评委会办公室,经省评委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撤销 。凡是撤销的项目,须暂停1年才能再次申报 。
第八章授奖
第三十七条获奖项目中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按规定均可获得由省评委会制发的奖励证书 。
第三十八条省推广奖以精神奖励为主,原则上根据当年评定获奖项目数量以及奖金总额确定一、二、三等奖的奖金 。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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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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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销售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人民**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一)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二)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三)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