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每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人群包括:
1、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人员;
2、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5-6级,并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
3、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
【南京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包括哪些人员】
工伤等级发生变更待遇如何享受?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 。
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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