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应签订《授权书》 。授权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通过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公安、社保、税务等部门,或通过其他经授权的第三方合法渠道查询、打印、保存、使用个人信用报告、户籍、婚姻状况、不动产登记、抵押、购房合同备案、房产交易缴税、购房证明、社保、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提取、贷款等信息和相关电子证照 。
经借款人及配偶授权获取的共享信息、电子证照与借款人及配偶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 借款人及配偶应配合公积金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查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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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贷款,提供经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原件 。购房合同(协议)中房屋地址与不动产登记地址不符的,提供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同址证明 。
购买首套房或第二套住房,提供开发单位或售房人(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发票、证明 。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 , 借款人在国有土地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大修的相关材料 。公积金中心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评估造(修)价 。
【南京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材料 南京公积金贷款审批要求】 ?。ㄋ模┙杩钊思芭渑肌⒐灿腥ㄈ嗽谑芪幸星妆是┳? ,同意将所购房产抵押作为贷款的担保 , 如不能履行《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的约定,可依法处置抵押物的《共有权人同意抵押承诺书》和在不能履行贷款合同约定 , 处置所购房产时,于六个月内自愿无条件迁出的《自行安置承诺书》 。
?。ㄎ澹┙杩钊伺渑荚谑〖痘胤种行摹⒛暇┨贩种行摹⑹〖嘤芾砭止芾聿俊⒒途止芾聿拷纱婀鸬?nbsp;, 在申请贷款时 , 提供分中心(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盖章确认的公积金缴存证明(注明开户日期、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连续缴存时间)及贷款情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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