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章程 个体工商户条例 2022年个体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章程 个体工商户条例 2022年个体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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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不少地方政府纷纷开放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试点政策 。近日,某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内部调研集群注册政策可行性及合法性时,提出的第一个问题便是:线上接单、线下提供服务的个体工商户,究竟应该受哪个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
作为《电子商务法》的配套制度,国家市监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此初步作出了回应:“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市监局为其登记机关” 。
然而,这是否意味着,在平台经济模式下,平台内经营者所注册的个体户的管辖机关应当为其住所所在地市监局?
如外卖骑手,其注册的个体户从平台统一线上接单,在其于线下按时完好向消费者交付餐品后,平台线上验收订单并与外卖骑手注册的个体户线上结算服务费,其是否属于“线上活动”,该个体户是否应当受其住所所在地市监局管辖?
若答案是肯定的,则平台(包括电商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是否无法再沿用“一址多照”、“工位号”及“集群注册”等地方政策?
带着这些疑问,我们系统性地梳理了与个体户管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地政策,在了解个体户管辖的前世今生的基础上,探究平台经济下的个体户管辖权之争,明确线上个体户究竟归谁管?
一、个体户管辖的前世今生
(一)工商管辖
追溯个体户工商管辖的历史规定,可以发现,由于个体户在传统经济下,一般通过在线下设立门店的形式从事经营活动,因而,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个体户一般是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市监局管辖 。
然而,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只需拥有一台电脑,便可与来自全国各地的顾客完成交易 。尤其在“一件代发”模式下,个人甚至不需要在线下囤货、发货,只需在电脑上简单操作,便由上家直接发货给消费者 。由此,经营场所的界定变得模糊 。
针对新型的经济形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市监局为其登记机关 。同时明确,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 。
这一规定也在《办法》中得以延续,即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市监局为其登记机关 。
(二)税务管辖
关于个体户税务管辖问题,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户需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但并未对“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定义 。
而后,《增值税暂行条例》作出细化规定,区分“固定业户”及“非固定业户”,作出了不同管辖规定 。对于固定业户,基于其经营场所固定,因此税务管辖机构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于非固定业户,由于其经营场所不固定,涉及到跨区域甚至跨省,因而规定向其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同时,为了提防有部分个体户故意不按照前述规定申报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也规定了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而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中,也对经营场所不固定的个体户管辖作出类似规定,即个体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可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税 。
综上,个体户税务管辖基本遵循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管辖的原则 。
二、个体户管辖之争:个体户注册所在地 vs 经营者住所所在地
再次聚焦到《办法》对于管辖权的约定 。仔细研读可以发现,根据《办法》的规定,只有“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线上活动的个体户,“可以”将其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从而其住所所在地市监局有权管辖 。
拆文解字,可以知道该款规定的关键词为“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线上活动”及“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