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会议第二十二次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 中国发起成立上海合作组织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
关于保障国际信息安全领域合作的声明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指出,信息通信技术在构建全球信息空间方面的发展和利用已取得前所未有的成效,并对人类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日常生活以及各国和国际安全稳定产生与日俱增的影响 。
成员国对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从事有悖于维护国际和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的活动表示严重关切 。支持完善有关机制和举措,防止由于不正当使用信息通信技术导致国家间冲突和信任赤字,重申联合国在应对国际信息安全威胁方面具有关键作用 。
成员国呼吁国际社会在信息领域紧密协作,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包括预防因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引发的冲突,确保信息通信技术用于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
成员国重申上合组织成员国在维护国际信息安全问题上的一致立场并声明,发展和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在该领域开展国际和地区合作应基于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国际法公认原则,特别是国家主权、政治独立、领土完整、主权平等、和平解决争端、不干涉别国内政,以及尊重不侵犯个人生活等基本人权和自由 。这对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和稳定的全球信息空间具有重大意义 。
考虑到信息通信技术的天然跨国属性,成员国相信,通过调动本国、双边、多边力量,开展信息安全领域国际合作十分重要 。
因此,成员国支持联合国就制定信息空间负责任行为规则、准则和原则开展工作,愿继续在联合国相关重要谈判机制内开展协作 。
成员国强调,就防止信息通信技术用于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其他犯罪目的开展多边合作十分重要 。为此,呼吁在联合国主导下制定维护国际信息安全和打击信息犯罪的通用法律文书,如制定关于反对将信息通信技术用于犯罪目的的全面国际公约 。
成员国呼吁,上合组织成员国应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平台加强相互协调,推动完善现有网络管理模式,包括维护各国平等参与网络管理进程的权利,提升国际电信联盟的作用 。
成员国强调,必须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各国应为新技术利用合力营造公平、公正、非歧视性的营商环境,在国际专业机构框架内制定信息安全领域的公认技术标准 。
成员国表示,愿进一步加强相互协作,支持全面落实2009年6月16日签署的《上合组织成员国保障国际信息安全政府间合作协定》 。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会议第二十二次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 中国发起成立上海合作组织】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