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对象
具有清远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
发放标准
1.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为30元;
2.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为50元;
3.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为300元 。
申请程序
1.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应提前一个月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交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彩色小一寸相片1张 , 填写申请审批表 。
2.村(居)委会公示 。村(居)委会核实申请人情况后,应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在村(居)委会公告栏公示5天 。公示无异议后 , 填写核实意见,及时上报镇(街道)社会事务办 。
3.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复审 。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县级老龄办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由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留存建档 。
4.县级老龄办审批 。县级老龄办在收到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申报后 , 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 将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名册和发放津贴标准,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并填写汇总表报送市级老龄办 。
具体申报程序按各县(市、区)实施办法执行 。
发放办法
【清远市高龄津贴申请指南 清远市高龄老人津贴是多少】1、高龄津贴由各县(市、区)财政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发放对象人数、资金负担比例 , 落实资金 , 及时拨付发放 。
2、由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联系当地银行,为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开办领取高龄津贴的存折,将应发高龄津贴人员名册和发放金额交银行,按月将高龄津贴划入高龄老人个人银行帐户 。
3、高龄老人由89满90周岁、99满100周岁时,由县、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依据档案,及时变更调整补贴标准,不需另行申请 。
4、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辞世或户口迁出本市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应于5日内填写《终止发放高龄老人津贴表》上报县级老龄办,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年人的高龄津贴 。
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县(市、区)民政、财政与银行共同协商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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