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下 兽药只有通用名批号 没有商品名批号合理不!( 二 )

(九)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分装农药必须同时注明生产、分装企业名称 。
进口农药必须具有中文说明 。第十四条下列农药不得经营:
(一)假农药、劣质农药;
(二)国家已撤销农药登记或明令禁止生产的;
(三)超过质量保证期而未经有关部门鉴定的 。第十五条对尚有使用价值但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其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报检,经检验具有一定药效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有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十六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标签标明的内容使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和改变使用方法 。第十七条严禁在蔬菜、瓜类、果树和中草药材等作物上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 。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 。第十八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
农药执法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
乙羧氟草醚能混合草胺磷一起用吗
可以的 。20%乙羧?草铵膦可分散油悬浮剂 。扩大杀草谱 。草铵膦与乙羧氟草醚在杀草谱方面相互弥补 。例如草铵膦对铁苋菜的效果较差,而乙羧氟草醚对铁苋菜具有较好防效,铁苋菜是一种见且分布广泛的大戟科杂草 。草铵膦与乙羧复配具有增效作用 。草铵膦与乙羧氟草醚复配对稗草、马唐、反枝苋表现出良好的增效作用 。
过期农药是否可以销售和使用?
文号无主题词无查阅数:830次 近日,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不少农药经营者和购药农民向执法人员询问;过期农药可否销售和使用?根据《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如需继续销售的,其生产者、经营者必须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报检,经检验具有使用价值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其使用方法和用量 。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过期农药,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对尚具有使用价值的,在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指导下定点限期使用 。(农业执法大队 供稿)

问下 兽药只有通用名批号 没有商品名批号合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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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修订决定
农业部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年7月27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农业部决定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二十一条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农业部令(第9号) 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04年6月25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4月27日农业部令第20号,2002年7月27日农业部令第18号修订)1.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修改为:“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第三目修改为:“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第四目修改为:“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2.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目修改为:“……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第三目修改为:“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农药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